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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破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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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破產罪(Crime of Fraudulent Bankruptcy)

目錄

什麼是詐欺破產罪

  詐欺破產罪是指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破產程式參與人,明知該企業將要破產,或在破產程式中,有意違反破產法規,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債權,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妨礙破產程式正常進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詐欺破產罪的特征[1]

  (一)客觀上表現為採用欺詐手段宣告破產的行為。欺詐手段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通常有:讓與、損壞或毀棄其財產,或致令不堪使用,或偽裝減少其財產,尤其是提取或隱匿其財產,或捏造債務,或承認假債權,或使第三人主張假債權,或特別地以虛偽之賬冊,或資產負債表虛偽表示少量之財產,等等。應該指出,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24.11條對“破產詐欺”罪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只能發生在任命管理人或其他有為債權人管理財產許可權之人之程式已開始或將開始時,或為債權人所作其他和解或清算正在或將要進行時。但是,其他國家刑法對破產詐欺行為發生的時間並無明確的限制。

  (二)主觀上行為人有詐欺破產的故意,即故意採用欺詐手段,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詐欺破產罪的主體、客體及客觀要件[2]

  詐欺破產罪的主體,是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參與詐欺破產行為的破產企業職工,從具有債務人身份或與債務人身份相關聯這個角度來看,詐欺破產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顯然,這裡的特殊主體並不是將詐欺破產罪的主體限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人員。之所以是特殊主體,僅是因為該類犯罪行為的內容,只能由債務人實施,而債務人自然就包括各種企業的債務人。

  詐欺破產罪的主觀方面,是債務人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的故意。這種故意對詐欺破產罪的構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顯而易見,我們不能把破產前一定時間內或破產程式中的一切貪污、盜竊、損壞該企業財產的行為都作為詐欺破產罪來處罰。例如,純粹以占有為目的普通工作人員據破產企業財產為已有,即使發生在破產前一定時間內或破產程式中,也應按貪污或盜竊罪予以處罰。因此,在這類場合下,主觀上是否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故意,就成了區別破產犯罪與其他犯罪的關鍵。

  詐欺破產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一方面它侵害了國家的經濟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直接損害了債權人(可能是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的經濟利益。詐欺破產罪的社會危害性較為隱蔽,即行為人的占有,耗損自己(廣義的)財產的形式,達到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有鑒於此,正確分析其客體,對於揭露和懲罰該種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詐欺破產罪的客觀行為,是在破產前一定時間以內或破產過程中所實施的各種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行為:(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隱匿是指秘密收藏或隱瞞不報破產企業擁有的財產,使得在對破產債權清償時債權人少受清償。隱匿是以轉移財產所在地為條件,其實質是逃避債權人和司法機關的監管。所隱匿的財產還包括財產性權利。私分指未經債權人同意,以各種合法與非法方式將破產企業財產(包括財產性權利)無償轉讓他人。(2)違反正常經濟原則處分財產,致使財權人遭受財產損失的行為。如故意毀壞破產企業財物,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產品或變賣企業資產,與他人簽訂不對算性經擠合同,放棄債權等。(3)捏造、承認不實債務,償還未到期債務,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或以其他方式使特定債權取得優先受償的地位。這類行為是出於庇護特定債權人的目的而實施的,它違背了破產企業財產應當公正地用於清債破產債權人的債權的原則,實際上是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的詐欺行為。

  詐欺破產罪的客觀要件的另一內容,是要求上述各種詐欺行為是在破產前一定時間內或破產秩序中實施的,否則,不構成詐欺破產罪。因為在這段特定的時間內,債務人對企業的破產已有明確的預見或確定的瞭解,從而產生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法定義務,故意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就應受到法律製裁,作為構成要件之一的破產前的一定時間,究竟限於多長,各國立法則不統一,通常是6個月到1年。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可追一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界限,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考慮到我國破產周期較長,為有力保護債權人利益,強化債務人經濟行為的義務,將此時間界限規定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1年至破產宣告之目更為有利。

  由於缺乏實踐經驗的積累,我們暫時還難以對此有關破產犯罪的刑罰問題作詳盡而準確的探討。可以明確的是,破產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一般都反映在它對債權人經濟利益損害的輕重以及行為人非法獲利的多少上。這至少給我們提供了考慮處罰破產犯罪的尺度的思考方向。我們還可以考慮到的因素是,破產犯罪的行為,是發生於企業經營過程中,其中不少行為還是以企業經營的方式造成,這就難免與正常的企業經營活動相混雜,因而在確定破產犯罪刑罰輕重時,就不能不考慮它與企業經營行為的關聯。因此,從一般意義上講,破產犯罪的刑罰應大致與其他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犯罪(如假冒商標罪偷稅抗稅罪等)的刑罰大致相當。

參考文獻

  1. 孫孝福,齊文遠主編.罪名辭典[M].長征出版社,1999年07月第1版
  2. 趙長青主編.經濟刑法學[M].重慶出版社,1991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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