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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碳匯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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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林業碳匯交易市場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是對林業碳匯中森林、林木具有的吸收二氧化碳功能所量化的固碳量進行市場交易的平臺。[1]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種類[1]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根據其成立的條件不同有兩種類型,分別是:

  1.基於《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

  這類交易市場的建立主要是依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則。因此,這類碳匯交易市場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交易的雙方有嚴格的條件,買方大多數是《京都議定書》中承諾減排的發達國家,賣方是接受技術支持的發展中國家;其次,交易內容上,應是《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1990年以前發展中國家無林地進行的造林、再造林項目並且交易的碳匯量有上限要求:最後,交易程式上,有嚴格的審核程式。作為可以交易的林業碳匯項目必須有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的審核與註冊。0我國現階段在這類交易市場中的林業碳匯項目最為代表的是廣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項目。

  2.非基於《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交易市場

  由於依照《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碳匯交易市場有嚴格的審批程式,實施的碳匯項目需要得到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的註冊。因此,非基於《京都議定書》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隨之發展起來,在這類交易市場中,交易的項目的準入資格沒有《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要求的嚴格,而且參與的主體廣泛。我國現階段在這類市場的林業碳匯交易更多的是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碳匯合作項目,也有企業組織及少數個人參與的林業碳匯項目。

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情況[1]

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規範調整

  林業碳匯作為一個新興的環境投資項目,在我國逐漸發展起來,隨之而來的交易市場也相應出現。現階段我國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所交易的項目有按照《京都議定書》要求註冊的造林、再造林項目;非基於《京都議定書》要求而實施的造林、再造林項目,森林經營項目,可持續性木材利用項目。這些林業碳匯項目的交易只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當有序合法的進行交易,才能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我國參加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以及我國國內依據相關國際條約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造林項目碳匯計量與監測指南》,《碳匯造林技術規定》,《碳匯造林檢查驗收辦法》,《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交易市場除了要根據以上法規進行交易項目外,其設立,運營,管理也需要其他相對應的法律配套措施對其進行監管。

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體系分散

  雖然我國對於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確定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運作、經營、管理更多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將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中的項目管理、基金會管理、計量管理分別做出相應的行政法規。這種分散的立法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各地區的林業碳匯交易的項目認定,計量核准的依據不一,不利於我國開展全國統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也不利於統一監管的實現。

  2.交易項目的產權模糊

  在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中,明確的產權是首要條件。依據《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國現階段對於森林、林地所有權的規定是為國家與集體所有,對於個人及其他組織主要是通過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來取得相關林木的所有權。因此,在進行林業碳匯項目時,當林業碳匯項目的造林達到一定範圍,到底是國家或集體基於森林資源擁有、而且由《物權法》所切實保障的森林資源林權,還是由經營或種植林木的個體或企業享有基於種植行為而獲得的林木所有權?這個矛盾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是沒有規定的。據此,需要對林業碳匯交易的碳匯林的產權明確,進而維護林業碳匯交易的安全。

  3.第三方評估認證制度欠缺

  林業碳匯交易的固碳量是一個需要通過專業標準計算出的計量。只有按照相關標準的計算得到的固碳量才可以在交易市場中流通。我國關於計量的方法出台了《造林項目碳匯計量與監測指南》,但是其只解決了計算的準則性問題,對於實踐中,具體的操作還是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做出。我國現階段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對於第三方機構的設立條件,機構人員資格的考查,惡意報告的責任都沒有規定。

  4.風險防範機制缺位

  由於林業碳匯交易的是森林、林木的固碳量,而森林、林木在種植養育期間都會存在不可預見的風險,如可能存在病害等使原有的林木量減少進而影響固碳量的計算。除此之外,林業碳匯交易也容易受到政策與市場需求的影響。這些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交易雙方的風險負擔,使交易項目的不確定性增強。對於這些影響,現階段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措施,沒有相應的保險制度來保障交易雙方。

完善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建議

  (一)建立統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立法

  雖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並沒有國際上強制減排的義務,但是,全球氣候變暖,環境生態保護是與各個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的。通過國際條約的規定,林業碳匯交易已經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認同,將其作為一種減排方式的機制。我國現階段也在積極地參與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發展,通過發展林業碳匯交易市場達到生態文明與經濟發展的平衡。正是如此,更應當通過統一的立法明確林業碳匯項目的生態效益以及認購林業碳匯的合法性。只有將林業碳匯交易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統~其實施中的設立條件,經營管理制度,融資手段,信息披露等,才能更好地促進全國統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建立。對於統一立法的建立,可以在現有的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中的市場準入,項目核准,計量方法等進行整合,以期達到各地區的林業碳匯項目具有相同的基準,此外,還應對其他事項如交易所、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資質進行規定,彌補我國現有法規的不足,以及對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加強企業參與的積極性,發展我國非基於《京都議定書》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通過統一的立法構建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互通平臺,使更多的碳排放企業參入其中,更好地發展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使林業碳匯交易不僅僅停留在理論上的環境保護,而是能夠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尤其是我國非基於《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交易市場,更需要法律的統一規定。

  (二)明確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交易項目的產權

  在市場中交易的林業碳匯應是有嚴格明確產權的森林、林木產生的固碳量。因此,林業碳匯交易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明確林業產權的歸屬,特別是個人、企業與集體、國家在產權爭議上的界定標準。在制定這類法律標準,確定爭議林業產權歸屬時,可以借鑒效益最大化的標準來制定規則,即林木所有權究竟歸誰所有要看誰能更有效率地將林業碳匯產權的效益發揮到最大限度。而沒有得到權屬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定費用的補償。

  (三)確定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第三方評估制度

  由於林業碳匯項目中固碳量的汁算專業性強,需要有關機構予以認證,出具具有權威專業性的文件。只有這樣,固碳量才能安全有保證的在市場中交易流通。對此,我國法律應對林業碳匯交易的第三方評估方面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表現為:第一,政府部門應當根據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專業性規定相關的設立條件,對機構的人員、機構審查認證的報告等做出相關規定,配套相關的法律程式。第二,對在第三方認證機構任職的專業人員應通過全國統一資格考試並且對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度檢查。第三,明確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如惡意串通而做出的認證文件,做出文件的人員及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及相關行政責任,必要時,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華,何玲等.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法律問題研究(A).法制與社會:旬刊.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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