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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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是对林业碳汇中森林、林木具有的吸收二氧化碳功能所量化的固碳量进行市场交易的平台。[1]
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种类[1]
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根据其成立的条件不同有两种类型,分别是:
1.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
这类交易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则。因此,这类碳汇交易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交易的双方有严格的条件,买方大多数是《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卖方是接受技术支持的发展中国家;其次,交易内容上,应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1990年以前发展中国家无林地进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并且交易的碳汇量有上限要求:最后,交易程序上,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作为可以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有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审核与注册。0我国现阶段在这类交易市场中的林业碳汇项目最为代表的是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
2.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
由于依照《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碳汇交易市场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实施的碳汇项目需要得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注册。因此,非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随之发展起来,在这类交易市场中,交易的项目的准入资格没有《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要求的严格,而且参与的主体广泛。我国现阶段在这类市场的林业碳汇交易更多的是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碳汇合作项目,也有企业组织及少数个人参与的林业碳汇项目。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情况[1]
林业碳汇作为一个新兴的环境投资项目,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市场也相应出现。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所交易的项目有按照《京都议定书》要求注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要求而实施的造林、再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可持续性木材利用项目。这些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只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有序合法的进行交易,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我国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及我国国内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碳汇造林技术规定》,《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易市场除了要根据以上法规进行交易项目外,其设立,运营,管理也需要其他相对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监管。
1.法律法规体系分散
虽然我国对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运作、经营、管理更多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将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项目管理、基金会管理、计量管理分别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各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的项目认定,计量核准的依据不一,不利于我国开展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不利于统一监管的实现。
2.交易项目的产权模糊
在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明确的产权是首要条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森林、林地所有权的规定是为国家与集体所有,对于个人及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来取得相关林木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林业碳汇项目时,当林业碳汇项目的造林达到一定范围,到底是国家或集体基于森林资源拥有、而且由《物权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规定的。据此,需要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碳汇林的产权明确,进而维护林业碳汇交易的安全。
3.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欠缺
林业碳汇交易的固碳量是一个需要通过专业标准计算出的计量。只有按照相关标准的计算得到的固碳量才可以在交易市场中流通。我国关于计量的方法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但是其只解决了计算的准则性问题,对于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还是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出。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人员资格的考查,恶意报告的责任都没有规定。
4.风险防范机制缺位
由于林业碳汇交易的是森林、林木的固碳量,而森林、林木在种植养育期间都会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可能存在病害等使原有的林木量减少进而影响固碳量的计算。除此之外,林业碳汇交易也容易受到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交易双方的风险负担,使交易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对于这些影响,现阶段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障交易双方。
(一)建立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立法
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国际上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生态保护是与各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将其作为一种减排方式的机制。我国现阶段也在积极地参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达到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正是如此,更应当通过统一的立法明确林业碳汇项目的生态效益以及认购林业碳汇的合法性。只有将林业碳汇交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统~其实施中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制度,融资手段,信息披露等,才能更好地促进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统一立法的建立,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市场准入,项目核准,计量方法等进行整合,以期达到各地区的林业碳汇项目具有相同的基准,此外,还应对其他事项如交易所、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规定,弥补我国现有法规的不足,以及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加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发展我国非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通过统一的立法构建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互通平台,使更多的碳排放企业参入其中,更好地发展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使林业碳汇交易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环境保护,而是能够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尤其是我国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更需要法律的统一规定。
(二)明确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交易项目的产权
在市场中交易的林业碳汇应是有严格明确产权的森林、林木产生的固碳量。因此,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明确林业产权的归属,特别是个人、企业与集体、国家在产权争议上的界定标准。在制定这类法律标准,确定争议林业产权归属时,可以借鉴效益最大化的标准来制定规则,即林木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要看谁能更有效率地将林业碳汇产权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而没有得到权属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
(三)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第三方评估制度
由于林业碳汇项目中固碳量的汁算专业性强,需要有关机构予以认证,出具具有权威专业性的文件。只有这样,固碳量才能安全有保证的在市场中交易流通。对此,我国法律应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第三方评估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第一,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性规定相关的设立条件,对机构的人员、机构审查认证的报告等做出相关规定,配套相关的法律程序。第二,对在第三方认证机构任职的专业人员应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并且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第三,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恶意串通而做出的认证文件,做出文件的人员及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