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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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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權益代理成本

  權益代理成本是指股東管理者之間利益衝突所帶來的代理成本

權益代理成本的提出

  Berle and Means (1932)最早提出現代公司的特征為 “兩權分立”,並由此導致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將此觀點進一步發展提出代理成本理論,認為當公司所有者與管理者為同一人時,公司不存在權益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 (1986)則提出股權的集中或大股東的存在能夠降低代理成本。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提出,在對投資者保護不完善的情況下,由少數幾個股東分享控制權可以限制企業管理者對公司財產的掠奪行為。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認為,少數具有10%或20%的大宗股權的股東同樣有動機收集信息並監督管理層,從而避免眾多小股東的“搭便車”的問題。國外實證研究結果也證實了股權集中度(Levy, 1983; Loyd et al., 1987; Zeckhouser and Pound, 1990; Claessens, 1997; Perderson and Thomsen, 1999)或管理者持股比例(Ang et al, 2000;Singh and Davidson Ⅲ, 2003; Pindado and Toree, 2004; Chrisman, 2004)能夠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業業績。

  我國學者針對股權結構代理問題之間的關係也展開了廣泛的研究。股權集中度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於國有股權對代理成本的影響,絕大部分研究認為國有股比例與代理成本正相關(Xu and Wang, 1999; Sun and Tong, 2003;呂長江等,2002;龔晶,2004;李濤;2005);此外,還有學者對股權制衡度的治理效應進行研究,張欣、宋力(2007)發現股權集中度和股權制衡度是影響代理成本的首要因素,李豫湘等(2002)和肖作平(2003)的研究認為適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由於前幾大股東的制衡作用,有利於促進公司治理的完善。但宋力、韓亮亮(2005)則認為股權制衡度與代理成本正相關。管理者持股比例方面,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比例偏低,因此研究結論普遍認為我國管理層持股比例的提高對公司經營績效的激勵效果顯著(於東智、谷立日,2002;張宗益、宋增基,2003)。但是這些研究大多針對股權分置改革之前的中國資本市場,而股權分置改革之後的這種關係是否有所變化尚未有定論。

權益代理成本的來源

  1.怠工:持有較少股份的管理者往往存在工作上偷懶的行為,最終損害債權人和外部股東利益。

  2.在職消費:發股較多時,管理者獲得更多在職消費,卻只承擔小部分成本,大部分成本都由債權人和外部股東承擔。

  3.接受非盈利項目:發股較多後,由於管理薪金會隨公司規模而增加,則管理者有動機在所有盈利項目都被採取後接受一些NPV小於零的項目。由於發行新的權益會稀釋管理者在公司中的利潤比例,當一家公司的成長是靠發權益而非債務時,這種代理成本會增加。

  4.涉及負債權益籌資的權益代理成本效應

  (1)公司價值的變化=債務的稅盾+減少的權益代理成本-增加的財務困境成本

  (2)在有權益代理成本的社會中,最優的負債權益比要高於無這些成本的社會中的最優B/S比。

  5.自由現金流假說

  (1)自由現金流多的公司浪費要高於自由現金流少的公司

  (2)債務減少自由現金流量,因為公司要進行利息本金的支付,自由現金流假說暗示了債務會減少管理者浪費資源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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