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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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le and Means (1932)最早提出现代公司的特征为 “两权分立”,并由此导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将此观点进一步发展提出代理成本理论,认为当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为同一人时,公司不存在权益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 (1986)则提出股权的集中或大股东的存在能够降低代理成本。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提出,在对投资者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由少数几个股东分享控制权可以限制企业管理者对公司财产的掠夺行为。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认为,少数具有10%或20%的大宗股权的股东同样有动机收集信息并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众多小股东的“搭便车”的问题。国外实证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股权集中度(Levy, 1983; Loyd et al., 1987; Zeckhouser and Pound, 1990; Claessens, 1997; Perderson and Thomsen, 1999)或管理者持股比例(Ang et al, 2000;Singh and Davidson Ⅲ, 2003; Pindado and Toree, 2004; Chrisman, 2004)能够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业绩。
我国学者针对股权结构与代理问题之间的关系也展开了广泛的研究。股权集中度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国有股权对代理成本的影响,绝大部分研究认为国有股比例与代理成本正相关(Xu and Wang, 1999; Sun and Tong, 2003;吕长江等,2002;龚晶,2004;李涛;2005);此外,还有学者对股权制衡度的治理效应进行研究,张欣、宋力(2007)发现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是影响代理成本的首要因素,李豫湘等(2002)和肖作平(2003)的研究认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由于前几大股东的制衡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但宋力、韩亮亮(2005)则认为股权制衡度与代理成本正相关。管理者持股比例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偏低,因此研究结论普遍认为我国管理层持股比例的提高对公司经营绩效的激励效果显著(于东智、谷立日,2002;张宗益、宋增基,2003)。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针对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这种关系是否有所变化尚未有定论。
1.怠工:持有较少股份的管理者往往存在工作上偷懒的行为,最终损害债权人和外部股东利益。
2.在职消费:发股较多时,管理者获得更多在职消费,却只承担小部分成本,大部分成本都由债权人和外部股东承担。
3.接受非盈利项目:发股较多后,由于管理薪金会随公司规模而增加,则管理者有动机在所有盈利项目都被采取后接受一些NPV小于零的项目。由于发行新的权益会稀释管理者在公司中的利润比例,当一家公司的成长是靠发权益而非债务时,这种代理成本会增加。
4.涉及负债权益筹资的权益代理成本效应
(1)公司价值的变化=债务的税盾+减少的权益代理成本-增加的财务困境成本
(2)在有权益代理成本的社会中,最优的负债权益比要高于无这些成本的社会中的最优B/S比。
5.自由现金流假说
(1)自由现金流多的公司浪费要高于自由现金流少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