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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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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blank bill)

目錄

什麼是空白票據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是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後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要式證券,依照票據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據法的確定原理,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但在實踐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於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並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係的債務由於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於確定時再予補記。

  (1)空白票據在票據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據法上一種確定原則例外的法律設計。

  (2)由於空白票據符合交易雙方的需要,各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均予以承認。如英國的《票據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以及《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都有關於空白票據的規定,我國的《票據法》也確立了空白票據制度,但只承認空白支票,而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強對空白票據的理論研究以促進我國票據法向國際化發展。

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綜觀各國的票據法,空白票據要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空白票據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不會影響票據的效力,即使沒有進行記載或記載不完全,持票人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未記載的事項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比如說未記載出票地,依照法律可推定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不屬於空白票據,只有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欠缺的票據才屬於空白票據。因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所以必須進行補記,如金額空白、出票日空白、收款人空白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行補記,會影響票據權利的行使。

  (二)必須有票據行為人的簽章。依照票據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人才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沒有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不承擔票據責任。空白票據實際上是出票人有意識的不記載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持票人在取得票據後補填未記載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後,原已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以填充的事項確定票據義務的一類票據。票據如果沒有行為人的簽章則不能確定權利義務主體,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空白票據的簽發可以欠缺票據法上其它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但不能沒有出票人的簽章。否則無法確定票據的債務人。

  (三)必須有行為人對他人補充記載的授權。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據權利義務內容形成較為完整的意思並經票據記載內容體現出來,如果出票人沒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產生票據的相應的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記載權本應屬於票據行為人,但為便於票據流通和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行為人可以將該補充記載權事先授予後手持票人,只有出票人已形成意思並將其意思表示授權他人在票據上行使時,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認其效力。正如我國《票據法》第86條和87條的規定,空白票據事項的補記,應經由出票人的授權。至於補充授權如何記載,為了票據的流通,目前世界各國都放寬了形式上的限制。例如德國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空白票據的交付本身就意味著授權他人補充的意思。

  (四)空白票據的行為人必須將空白票據交付於持票人。和普通票據一樣,空白票據是一種完全的有價證券,行使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前提,所以,空白票據做成後必須經過交付,交付是一個必備要件,沒有經過交付,不會產生票據效力。

空白票據權利的行使和限制

  空白票據是內含權利義務關係的證券,這種關係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這也體現了票據的債權證券的性質。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由於空白票據的某些記載事項欠缺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票據權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補充權行使前空白票據不得使用。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據補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據是未完成票據,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債務人可以以次進行抗辯,可以拒絕承兌和付款。票據債務人拒絕對空白票據付款不會發生遲延付款的法律後果。

  我國《票據法》規定“未補記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時“不得使用”應理解為在空白票據補記完整之前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但在補充權人進行補充之前,是否可以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國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許自由轉讓。在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的背書轉讓對於調整票據當事人的關係,確認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筆者認為空白票據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此時取得空白票據的同時也取得空白票據的補充權。

  (二)在所獲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這就為有補充權的人行使權利設定一個界限,不得濫用補充權,包括不得未被授權進行補記、不得超越授權補記範圍進行補記。目的是使空白票據記載完整後,可以順利及時地向完成前的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英美票據法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所授許可權填妥”,《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以及德國的《票據法》也有相類似的文字規定。

  (三)權利行使受惡意抗辯制約。所謂的惡意抗辯是指明知存在抗辯事由,仍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進行的抗辯。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並不一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以及轉讓人之間存在通謀行為,當然存在通謀行為肯定是惡意,但作為持票人來講明知或稍加註意即可知道補充記載人沒有補充權或濫用補充權,也就是說此時持票人本身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

  (四)補充記載後,空白票據因空白停止而成為記載完全的票據,並被視為從未有過任何缺陷的票據,成為了完全票據,自然具有票據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各國票據法都規定,此時的票據和自始記載完全的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依票據的記載事項向票據的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進行抗辯。

空白票據喪失的補救

  各國法律對喪失票據的救濟方法有三種:①英國票據法規定,失票人得提供擔保,向發票人請求交付新票。②法國商法規定,失票人得提供擔保,請求法院為命令交付之裁判。③德、瑞等國規定,失票人得申請法院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日本、臺灣同。一般來講票據喪失後,可以採用公示催告和訴訟的手段進行救濟,我國大陸和臺灣地區還規定可以採用掛失止付的救濟手段。但作為空白票據來講,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喪失後是否可以適用這三種救濟手段呢?目前學界爭議較多,統一的認識是空白票據喪失後可以掛失止付但不能訴訟,至於是否可以公示催告則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這三種手段的可行性分別進行分析。

  首先,空白票據喪失後可以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失票人為了避免票據權利被他人行使,將票據喪失的事實通知付款人,請求付款人暫時停止支付所失票據記載的款項,付款人在款項未付時暫時滿足失票人請求的失票救濟方法。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救濟方法。空白票據喪失後,在未經提示付款前,失票人也不清楚票據上的記載內容,此時也無法確定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但是作為失票人來講,可以在掛失止付通知中,寫清楚喪失的空白票據的號碼、特征以及喪失的原因等等。付款人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後,可以對具有此項特征的票據拒絕付款,從而使空白票據的權利得以保全。當然,如果不記載付款人,也就是付款人不清楚的情況下,自然無法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

  其次,空白票據喪失後不得訴訟。訴訟是失票人票據喪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救濟手段。訴訟也是行使權利的手段,但空白票據是未記載完全的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在記載完全之前是不可以行使票據權利的,所以空白票據喪失後不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最後,來看一下空白票據是否可以進行公示催告。

  所謂的公示催告是喪失票據的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法律制度或法律程式。有的學者認為,空白票據不可以進行公示催告,理由就是空白票據是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票據,屬無效票據,無效票據是不能公示催告的。但是,空白票據在形式上雖然和無效票據在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上是相同的,可性質是不一樣的。無效票據是已完成但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不完全票據,但空白票據是未完成,準備予以補充的不完全票據。也就是說無效票據已確定無效,而空白票據預定在將來有效。所以說這種理由是不可取的。另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保護失票人的票據權利,如果禁止空白票據進行公示催告則對於失票人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同時,公示催告能夠保證掛失止付的效果。所以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進行公示催告。

  空白票據本身是未完成票據,失票後雖然能夠採用公示催告的救濟手段,但由於自身的特點,其進行公示催告也有不同於完全票據的特殊之處。空白票據進行公示催告應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其申請人應為票據的持有人,不應以票據的權利人為限,票據的義務人也應包括在內。例如空白票據的出票人丟失票據,出票人本身是票據的義務人,但此時其它人由於票據未記載完全,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的,也不能申請公示催告,如果不允許出票人申請公示催告,就有可能使出票人遭受損害。所以筆者認為,此時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應為持票人,而持票人包括票據的出票人、權利人、背書人質權人等。

  第二,票據的喪失應為持票人非本意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的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票據的絕對喪失如票據的焚燒、毀損等則不能進行公示催告,相對喪失如丟失、被盜等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公示催告,這個條件就是失票人本人並不知道誰占有其票據,如果知道則不必向公眾發出催告通知。

  空白票據進行公示催告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首先可以保持止付通知的效力。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的救濟手段,法律一般規定掛失止付後,不申請進行公示催告會導致止付停止,所以,應進行公示催告以保持掛失止付的效力。其次,公示催告可以防止票據的善意取得。因為未記載收款人姓名或名稱的空白票據,交付即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本無需以背書的方式進行,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如果進行公示催告,則使得取得者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再次,公示催告是取得除權判決的前提。但此時由於空白票據沒有記載完全,除權判決中也不可能完全寫明票據的全部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此時除權判決只是恢復空白票據持有人的地位,其仍不能依照除權判決行使權利,所以除權判決只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消極作用。

我國目前對空白票據的法律規定及完善建議

  我國《票據法》涉及空白票據的條文僅有兩條,而且都是在支票一章中,一是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第87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雖沒有禁止空白票據,但對其規定相當嚴格,目前我國空白票據制度有如下特征:(1)空白票據只是用於支票,不適用於匯票和本票;(2)空白票據只存在於出票中,其它票據行為中不允許存在;(3)空白的事項只限於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

  (一)目前我國空白票據規則存在的問題

  其一,空白票據僅限於出票階段,而不允許適用於其它階段,不允許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在實踐中不僅出票階段,在背書以及承兌等階段都有對空白票據的需要。我國對此的規定過於謹慎。正如有學者所言:承認並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票據法,都未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予以限制,因此,空白票據也可以轉讓流通。

  其二,空白票據只限於空白支票,不允許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雖然在我國,支票的出現比較早,但在實踐中,匯票本票作為大宗貨物買賣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遠遠勝過於支票。所以,將匯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據之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是實際需要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

  其三,空白票據的補記事項只限於金額和收款人。在實踐中,預留出票日和預留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被廣泛採用,因為將出票日和到期日空白,授權持票人於適當時機補全,使得票據的流通性大大增強了。為此世界各國的票據法都沒有做限制,如英國的《票據法》規定“匯票不以無出票日而無效。”

  其四,空白票據持票人濫用補充權時,有關當事人應如何負擔票據責任,以及如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國票據法均無規定。

  其五,對於空白票據喪失後的補救也沒有做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空白票據的失票人也不可能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和訴訟。因為空白票據沒有記載完全,法院不會受理。所以,空白票據的失票人只能申請掛失止付,而掛失止付的救濟力度是非常有限的。

  (二)完善我國空白票據法律制度的建議

  票據法是一門具有高度國際統一性和極強的技術性的法律,為了使我國的票據法向國際接軌,在空白票據制度上,我們應採用《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的立法模式,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其一,擴大空白票據的適用種類,明確空白票據的效力。在法律中規定,對於出票人簽發的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後生效;未經補記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空白票據既包括空白支票又包括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同時,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票據未記載完全之前,持票人既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也不能行使追索權。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後生效,這也意味著空白票據補記完全後和完全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二,明確規定濫用補記權的責任,重視對善意持票人的保護。我國目前的票據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國外的票據法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此均作了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簽發記載不完全的匯票,如不按原定合約補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該合約以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惡意或嚴重過失取得匯票者除外。”《日內瓦統一支票法》也做了相關規定。英國的《票據法》規定空白票據“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嚴格按授權補齊。此項合理時間乃事實問題。

  但若此類票據在補齊後已流通轉讓給正當持票人,則就該人而言,在任何方面均應有效,也得依之執行,如同該票據在合理時間內嚴格按照授權補齊者。”我們在立法中可以規定:持票人應嚴格按照授權補記空白票據,否則授權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授權人不得以補記內容不符合授權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授權人既包括出票人又包括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等。持票人對濫用補記權的行為自負責任,同時適用對人抗辯切斷,把抗辯限制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既發揮了空白票據的作用,又將其負面效應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

  其三,明確規定票據喪失後的法律救濟手段。規定既可以採用掛失止付,又可以採用公示催告。當然採用公示催告的條件和普通的票據有所區別。例如通知止付不可能知道票據的所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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