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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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票據(Incomplete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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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票據是指出票人已經完成出票行為,但欠缺法定絕對應記載事項而構成無效的票據。
由於不完全票據中欠缺的是票據形式要件,同時又未授權他人對欠缺部分進行補記,因此,該票據不應該具有票據效力。在實務中,不完全票據的產生不外乎兩種情形:或是因疏忽過失而未完成記載的不完全票據;或是出票人故意簽發不完全票據以達到用無效票據騙取錢財或拖延付款的目的。
僅從票據形式上看,空白票據與不完全票據非常相似甚至相同,但是,不完全票據是應屬無效的票據,空白票據則是在填充完備後視同出票時就已記載完全的有效票據。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是否附有填充權。空白票據是出票人有意不完成出票行為,授權給後手人填充空白的票據,因附有空白填充的授權,後手人可依填充權而使空白票據成為完全票據;不完全票據則是出票人已完成出票行為,沒有附加填充授權的票據。是否附有空白填充權,是空白票據與不完全票據的區別之一。
(2)不記載完全的意圖不同。空白票據發行時的不記載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行為,但其意圖仍在於發行有效票據。不完全票據發行時未記載完全,如為出票人的故意行為,其目的在於發行無效票據,應屬一種惡意發行;不完全票據發行時的不記載完全,如為出票人的疏忽行為,雖非惡意,但應屬一種重大過失發行。
(3)是否違反要式證券的特點。空白票據附有空白填充權,可以在發行之後的合理期間將空白事項記載完全,從最終的意義上而言,並沒有違反票據法關於票據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沒有改變票據作為要式證券的特性。不完全票據沒有附空白填充權,一旦發行,即違反了票據形式要件的要求和作為要式證券的特性,應為無效票據。
(4)填充空白行為的性質。空白票據附有填充權,票據法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收款人及其後手人依填充權填充空白的行為,應為合法行為。不完全票據沒有附有填充空白權,後手人為使票據要件齊備而填充空白時,應屬一種票據變造行為。雖然都是填充空白的行為,但二者在性質和效力上明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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