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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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物權(Real Right for a Definit Period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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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期物權[1]
有期物權指物權的存續有明確期限的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等,皆屬有期物權。
有期物權的類型[2]
以約定方式設立的他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有期物權。如外國民法中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等,我國民法規定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出讓使用權、企業承包經營權、企業租賃經營權以及抵押權等,都是有期物權。依政府特許程式取得的他物權,如政府在許可證中定有許可年限,亦為有期物權。如我國法律規定規定的採礦權,政府確定的礦山服務年限便是採礦權存續的期限。有期物權之期限屆滿,是其消滅的重要法律依據。
有期物權與無期物權的劃分[3]
這是根據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間限制而作的分類。有期物權是指有存續期限且僅能於約定或法定期限記憶體在的物權,他物權多屬有期物權。無期物權,是指無存續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權。所有權為客觀上無存續期限限制的物權,傳統民法上的永佃權得被法律規定為無期限的物權,而地役權有無期限得由當事人約定。
此種區分的意義,在於有期物權因存續期間之屆滿而歸於消滅,無期物權則只可因標的物滅失、拋棄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本身無期限問題。
傳統理論上似已成定理的所有權的恆久性或無期限性,於當今社會也遇到了衝擊和挑戰。挑戰之一,是房屋所有權的無期限性要受到土地使用權期限的限制,導致房屋所有權變相成為了有期限的所有權,此一問題,在實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國表現得尤為突出;挑戰之二,對於由國外擴展至我國的作為新型旅游消費方式出現的“分時度假制”(Time sharing)中的本身即有時間限制的所有權,應如何在理論上作出解釋。這一現象昭示出社會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往往會超出傳統法學理論的窠臼,法學理論需要不斷更新方能跟上時代的步伐並推進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