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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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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暗访)

隱性採訪(Covert Coverage),又稱秘密採訪(Secret Interview)

目錄

什麼是隱性採訪[1]

  隱性採訪是指記者在不公開或故意隱匿自己的身份、並且不告知被採訪對象真實採訪意圖的情況下,對新聞事件進行的採訪報道。也稱秘密採訪和暗訪。

  通過隱性採訪得到的新聞素材,不會像顯性採訪那樣,由於記者採訪的介入而讓被採訪者故意提供不實的情景、信息來歪曲事物的本來面目,因而更加真實可信。特別是對於揭露性或批評性的新聞報道,這是獲取罪證以及真實內幕的極佳方式。

隱性採訪的特點

  相對於常規採訪而言,隱性採訪具有非公開性、有限性、雙重性等特點:

  首先,隱性採訪的採訪方式相對於顯性採訪而言的,這種採訪行為是秘密進行的,具有非公開性的特點,表現為隱瞞身份,隱蔽採訪手段及不向被採訪人暴露採訪意圖與目的。

  其次,隱性採訪在採訪範圍上只能適用於有限的採訪題材,因為並不是所有的採訪都能採取隱性採訪,必須是在公開采訪無法保證採訪真實性的情況下,並且進行隱性採訪不會觸犯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不會侵犯到公眾利益,才能進行隱形採訪。

  最後,隱性採訪在採訪上存在雙重性的效果,相對於常規採訪,隱性採訪能實現常規採訪不能實現的採訪效果,更能體現新聞媒體對新聞報導的真實性,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隱性採訪的弊端[1]

  1.隱性採訪存在著合法性質疑;

  2.一些不當的隱性採訪手段容易違反法律法規;

  3.新聞暗訪或隱性採訪多是單兵作戰,通常會囿於暗訪記者的視野所限。

隱性採訪的原則[2]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一定要註意採訪、報道態度的客觀性,切忌帶有明顯的主觀色彩,要用事實說話,不要以感情色彩強烈的語言、語調說話,更不能強加於人。

  2.隱性採訪只適用於不便於顯性採訪的特定場合。

  隱性採訪的目的不是為了抓人把柄, 而是為了真實地反映問題,從而引起人們的重視,剋服和解決這些問題。

  3.堅持有組織、有領導的原則。

  在隱性採訪開始之前必須征求領導的批准,有組織、有紀律的進行,不能隨心所欲,自作主張,不請示上級,就獨自進行採訪。

  4.堅持不能強迫和威脅被採訪者的原則。

  記者在隱性採訪中所使用語言是主動還是被動的是至關重要的一點,記者在採訪的時候儘量不要太過主動的去誘導被採訪者說出所知道的資料。

  如:有些記者在採訪賣假發票的時候,可以首先假扮購買者,讓被採訪者主動說出假髮票的來源,而不應該主動去詢問對方:“有假髮票嗎?”這種行為屬於記者主動 ,很可能產生誘導的 違法犯罪行為。

  5.堅持不能傷及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

  國家對未成年人是給予特別保護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有更明確規定,例如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

  因此,隱性採訪不適用於未成年人。

隱性採訪的相關案例

  從《焦點訪談》的各期節目中,我們可以發現隱性採訪在電視新聞欄目中運用的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偵察型

  偵察型隱性採訪通常是指記者事先得到某人舉報,或通過觀察對某個事件存在疑問,為了探明虛實,喬裝成另一種身份,對違法犯罪行為或社會陰暗面進行探訪或偵察。例如在《焦點訪談》2014年2月9日的節目《管不住的“莞式服務”》中,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記者暗訪了東莞的中堂、黃江、鳳崗、虎門、厚街五個鎮,都發現了或明或暗的色情服務,並且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正是由於所謂的“安全,沒有警察管”,大量外地人專門趕到東莞進行賣淫嫖娼非法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記者公開采訪,不僅無法採訪到新聞事實,更有甚者生命會受到威脅。

  2.驗證型

  驗證型隱形採訪是主要是對影響公眾利益的事實的驗證。例如在《焦點訪談》2014年5月23日的節目《拍假與假拍》中,因為收藏市場和拍賣市場亂象叢生,欄目記者暗訪調查了幾家拍賣公司,發現了拍賣市場存在以假充真、指鹿為馬,刻意抬高價格的“拍假”和顛倒黑白、連蒙帶騙、讓人血本無歸的“假拍”,這已經成為拍賣行業的一顆毒瘤,藏友不僅會因此而受損,更重要的是會讓藝術品市場贗品泛濫、虛假繁榮、畸形發展。如果沒有記者在一定程度上對事件的“參與”,很難會採訪到真實的新聞事實。

  3.體驗型

  體驗型採訪以揭露性採訪為主,記者體驗的目的是為了摸底,弄清事實真實狀態或是探明究竟,揭開報道對象的秘密。例如在《焦點訪談》2007年11月25日的節目《“罰”要依法》中,記者運用顯性採訪和隱性採訪相結合的方式,對山西潞城境內309國道交警亂罰款的現象進行了報道,引起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如果節目中只有通過顯性採訪獲得的汽車司機口頭講述多次被罰款的經歷,而沒有隱性採訪所獲得的直接事實,該事件也不會引起如此大的社會影響。

參考文獻

  1. 1.0 1.1 新傳必考100詞|隱性採訪.新傳考研任意門.2021-12-01
  2. 隱性採訪註意的問題和原則.NEWS全媒體採訪與寫作.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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