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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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Bulk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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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散裝食品[1]
散裝食品是指沒有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蔬菜、水果,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一是無預包裝,包括無法預包裝(如包裝等原因無法標識)和無需預包裝(傳統消費習慣或者食品特征決定),或者採用簡易包裝的;
二是包括食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部分需要重新加工、製作後才能食用;
三是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散裝食品在貯存、銷售中,應當在貯存位置、容器及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從上述特征看,常見的散裝食品包括:炒貨、餅干、糕點、鹵味、酒類等等。
散裝食品包裝的規定[2]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本條對於散裝食品包裝提出要求,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這項規定主要鑒於以下理由:一是防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操作過失,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或者將同品種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二是便於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止將過期食品銷售給消費者;三是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或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追溯到上游經銷商或生產企業,及時向其主張合法權利。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遵守的規定[3]
散裝食品較之預包裝食品貯存難度更大,要求條件更高。無論是貯存,還是銷售,沒有明確的區分和辨識標誌都不利於保存和分辨,對種類相近似的食品尤其容易導致混淆,給食品的流通經營帶來不便。所以,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將各種散裝食品分離存放,特別是對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還應當有清潔的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存放容器和外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而且所有食品都要遠離各種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
對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所存放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這樣規定可以起到四個方面的作用:一是便於食品經營者自身區分辨識不同種類的食品;二是便於食品經營者對食品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三是便於食品經營者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能及時和食品生產者取得聯繫,通知其停止生產,召回已銷售食品,儘早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四是便於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保證食品市場的健康與安全。
由於散裝食品存在“散”的特點,也就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不便。為了使消費者明確瞭解散裝食品的各種信息,讓消費者在充分知的情況下自由選購和食用所需的散裝食品,並便於消費者根據散裝食品的銷售標識,對所購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監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法在同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從而對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給予了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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