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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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集資是教育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指除政府和受教育者外,為發展教育事業而籌集或募集的教育資金。
教育集資的範圍[1]
集資的範圍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等為教育事業捐贈的資金,補充教育資金。多方面進行教育集資,有助於調動社會各方面的辦學積極性,重視教育事業,增加教育投資,加快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鼓勵和提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集資辦學,不計徵稅”,“歡迎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外籍同體和友好人士對教育提供資助”。此類教育集資不由縣級以七政府規定籌集,而是根據“自願、量力” 的原則由學校或民間自行籌措(如有的民辦或私立學校向學生家庭收取的“建校集資”、“建校費”等),並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類教育集資所形成的產權以及由此資金所擴大的產權,根據集資方投資的比例及有關協議分別歸屬各投資者所有,由集資各方協議產生的委員會受托管理(有的民辦或私立學校收取而且不退還學生家長的“建校集資”、“建校費”等,其資金或其形成的財產不屬於學校舉辦者所有)。如果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公立學校為集資一方,在計算和規定投資額度時。必須將上述投資方根據有關優惠政策的優惠部分及無形資產等計入投資總額;在計量、持有和清算資產時,必須維護國有或集體資產的安全,防止國有或集體資產的流失;在出讓由此資金形成和擴大的資產時,不得將其他集資方的資產出讓收入用作教職工或個人收入。要防止民辦或私立學校舉辦者侵吞、挪用教育集資。
- ↑ 袁運開主編.簡明中小學教育詞典.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