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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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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1]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的是政府在履職的過程中獲悉的信息除了與國家秘密有關外,對於其餘信息均應主動向公眾公佈的制度。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在履職的過程中知悉的,並通過相關載體保留下來的信息。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包含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政府信息是如何公開的,二是如何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切實落實,後者包含政府公開的範圍要求、公開方式和程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法律特征[1]

  1、權利性

  這裡的權利性不是指政府享有的權利,而是指公民的憲法權利,政府公開的信息應當緊緊圍繞公眾的需求,因此,公眾需要怎樣的信息,行政機關就應當提供相對應的信息,因為只有這樣做,公眾的法定權利才能真正得到充分的實現。

  2、例外性

  政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製作和掌握的信息公開是常態,但也存在政府信息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的部分,我們稱之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情形。它包含兩部分內容:

  (1)絕對不公開的信息,因為該信息與國家秘密有關。政府瞭解的很多信息內容是涉密的,考慮到信息一旦公開,必將危害國家的安全,故世界各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公開是普遍的做法。我國也不例外,當政府準備公開的信息關係到國家安全時,其公開就會受到禁止,這主要是基於《保密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2)相對不可公開的信息,因為該信息是與商事主體的秘密和個人秘密有關的,故該信息屬於相對不公開的部分;商事主體的秘密是商事主體開展經營和保持市場競爭力的利器,--旦公開將會嚴重影響商事主體的生存,甚至會影響一個國家的正常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個人秘密則涉及公民的隱私權,該權利專屬個人,與他人無關。因此,該部分信息沒有公開的必要。但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規定,政府信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公開,-是當事人自願公開的,這是基於國家尊重個人的自由處分原則;二是政府認為此信息不公開的話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主要是基於我國提倡的利益價值觀即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考量。

  3、載體性

  政府信息是由一系列符合構成,要想讓公民知悉,它得藉助一定的載體才能表現出來。比如,政府經常通過政府公報、報紙等載體來公開政府已獲悉的信息。因此,政府公開一獲悉的信息離不開特定的工具即載體,一旦缺乏載體的依托,政府已獲悉的信息便不能達到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效果。當然,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採用的載體有很多,既可以用傳統紙質載體,也可以用現代電子數據的載體;而且隨著我國的互聯網的科技迅猛發展,現今政府公開信息的載體多運用政府官方網站以及政府發佈會的形式對相關信息進行主動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的類別[1]

  1、依職權公開

  依職權公開是指政府無需他人申請,主動將信息公之於眾;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基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即程式正當原則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政府在履職過程中獲悉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公開。從規定中我們可知,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誰做的誰公開,即政府製作的信息,如政府公報,公開的責任由製作者承擔;二是誰保存誰公開,即政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從公民、法人等手中獲取的信息,如工商局從企業申請工商登記中獲取的發起人信息,股東信息,企業名稱企業經營範圍,企業註冊資本等信息,該信息則由保存機關負責公開。

  2、依申請公開

  社會公眾享有根據自身的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公開已經掌握的信息權利,並且申請一般的政府信息公開無需提供證明書或身份證,這便是依申請公開。經典案例為:2014年底,國際原油市場持續低迷,油價下跌,財政部採用通知的形式,多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某大學教授基於研究的需要向財政部申請公開上調稅率的依據。由此可見:政府除了主動公開信息外,還可以依據公眾的申請來公開相對應的信息。另外,申請的形式是多樣的,口頭或書面申請均可,書面形式申請是主要的,其中書面申請的內容應包含三個部分:一是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等,二是需要行政機關公開的具體事項,三是請求行政機關以什麼載體的形式來提供政府信息。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現狀[1]

  (一)立法層級低,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

  現行我國關於該制度的規定只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是行政法規,對比全國性法律而言,其法律位階較低,屬於下位法;該條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會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發生衝突,當兩者發生衝突時,作為下位法的條例必須無條件地讓位於上位法,這就限制了條例的法律效力。由於該條例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公開信息制度中關於保護公民知情權等方面的內容缺乏制度保障,這就導致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途徑受限,致使這一信息公開制度長期處於不完善的地步。

  (二)無有效的監督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46-52條中儘管規定了部分監督措施;但是現實中,政府在公開的信息時常常有所保留,政府往往會積極公佈正面的信息,對於負面的信息內容則會被隱藏或隱瞞,其目的是維護政府部門的權威形象。此外,政府官員應當改變對待群眾的態度,根據最近網上調查發現,部分網友表示自己曾到政府部門咨詢申請政府公開事宜,工作人員態度有些蠻橫,直接告知申請信息不存在的情況,要求其撤銷申請,即便咨詢的信息存在,同樣會以該信息與國家秘密有關為由告知不能查詢。

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具體途徑[1]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

  現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法規,立法層級較低,2008年實施以來,只在201 9年進行過部分修改,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其已然跟不上現代社會的發展腳步;國內許多學者對於制定專門法律的呼聲也越來越大。由此,個人認為國家在立法層面應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來規制該公開制度,在該法中對於不應該公開的信息,可以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採用列舉法,對哪些信息不公開進行列明,剩餘的信息,行政機關均應當主動公之於眾,目的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同時,我認為目前的公開主體過於狹隘,只限於政府,在今後的立法上可以採取擴大化的方式,將公開主體的範圍進一步 擴大到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這有利於體現我國法制統一的理念。

  (二)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現實中,一些行政機關往往對信息只進行簡單公開,對關鍵信息很少公開。且當公眾申請政府公開信息時,政府常常以涉密為由不予公開,這就會限制政府信息的公開範圍。基於此,我國應當進一步擴大公開的範圍,這與國外對該制度的立法內容是相匹配的,鑒於目前我國已有《保密法》,建議立法者制定專門的法律來明確個人隱私的範圍,如制定《個人隱私法》。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餘永昌.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J].法制博覽,2020(2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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