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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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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收容遣送制度[1]

  收容遣送制度是指民政、公安部門為防止因人口流動帶來的城市治安問題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收容並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收容遣送制度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在當時甚至一段歷史時期內有其現實意義。

收容遣送制度的歷史淵源[1]

  收容遣送制度在我國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為了限制農民進城,1961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公安部《關於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決定在大中城市設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門為主,負責將盲目流人城市的人員收容起來,遣送回原籍;公安機關負責對收容對象進行審查、鑒別。這實際上既是收容遣送制度的髮端,也是收容審查制度的開始,二者系“同根同源”。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大量的農民又開始進城務工,直至後來形成所謂的“民工潮”,帶來了治安混亂、城市就業壓力增大等諸多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收容遣送制度全面啟動。1982年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明確了收容遣送工作主要是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1991年國務院《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將收容遣送的對象擴大到“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下同)不全的流動人員。其後的幾年,民政部、公安部等部委經常聯合發文,進一步強化收容遣送工作,使收容遣送制度逐漸從當初維護城市形象、保障城市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演變為限制外來人口流動甚至是配合打擊刑事犯罪的一項措施。

收容遣送制度的變異

  收容遣送制度的本來目的是為了通過強制性手段對那些盲目流入城市而成為流浪乞討的人員進行“救濟、教育和安置”,以達到“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的效果。可見,提供社會救助仍然是主要目的。但在後來執行過程中,這一制度的本來目的發生了變異[2]

  適用對象被無限擴大。國務院的一些部委通過制定《意見》或者《通知》、各地通過制定有關收容遣送、外來人口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持續擴大收容遣送的對象,達到了事實上無所不包的程度。

  強制手段被進一步強化。收容遣送制度本身即意味著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包括強制收容和強制遣送,但《辦法》沒有具體規定強制的手段和方法。各地在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中,具體規定了諸多的強制措施。

  成為某些人創收的手段。一些收容遣送站被承包給某些人,承包者通過強制被收容遣送者勞動獲取非法收入。因各地規定被收容遣送者不得擅自離站,有的收容遣送站規定只要交錢就可離站。

  • 收容遣送制度變異的原因

  (一)缺乏監督,《收容遣送辦法》只有短短的12條,其中並沒有對具體執行人員進行監督、對強制遣送的具體程式和判斷標準以及相關約束機制規定,“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

  (二)該制度的最初設計是非常好的,只是它承載了人們太多的期望,既要實現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濟、教育和安置功能,又希望它能夠穩定社會秩序,促進安定團結,如此艱巨的任務不是一個制度就能夠實現的。

  (三)這種制度沒有把具體的手段和途徑規定好。收容遣送的費用是民政部門支付的,當收容人員增加了,財政經費支撐不了,被收容人員必然就會被強制勞動,這樣一來才慢慢出現了一些侵犯被收容遣送人員權益的現象。


參考文獻

  1. 1.0 1.1 馮舉.收容遣送制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6)
  2. 收容制度該恢復嗎.人民網.《人民論壇》,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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