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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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容遣送制度[1]
收容遣送制度是指民政、公安部门为防止因人口流动带来的城市治安问题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收容遣送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当时甚至一段历史时期内有其现实意义。
收容遣送制度的历史渊源[1]
收容遣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为了限制农民进城,1961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制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以民政部门为主,负责将盲目流人城市的人员收容起来,遣送回原籍;公安机关负责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鉴别。这实际上既是收容遣送制度的发端,也是收容审查制度的开始,二者系“同根同源”。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农民又开始进城务工,直至后来形成所谓的“民工潮”,带来了治安混乱、城市就业压力增大等诸多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收容遣送制度全面启动。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明确了收容遣送工作主要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1991年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下同)不全的流动人员。其后的几年,民政部、公安部等部委经常联合发文,进一步强化收容遣送工作,使收容遣送制度逐渐从当初维护城市形象、保障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甚至是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措施。
收容遣送制度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通过强制性手段对那些盲目流入城市而成为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以达到“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效果。可见,提供社会救助仍然是主要目的。但在后来执行过程中,这一制度的本来目的发生了变异[2]:
适用对象被无限扩大。国务院的一些部委通过制定《意见》或者《通知》、各地通过制定有关收容遣送、外来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持续扩大收容遣送的对象,达到了事实上无所不包的程度。
强制手段被进一步强化。收容遣送制度本身即意味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包括强制收容和强制遣送,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强制的手段和方法。各地在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具体规定了诸多的强制措施。
成为某些人创收的手段。一些收容遣送站被承包给某些人,承包者通过强制被收容遣送者劳动获取非法收入。因各地规定被收容遣送者不得擅自离站,有的收容遣送站规定只要交钱就可离站。
- 收容遣送制度变异的原因
(一)缺乏监督,《收容遣送办法》只有短短的12条,其中并没有对具体执行人员进行监督、对强制遣送的具体程序和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规定,“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
(二)该制度的最初设计是非常好的,只是它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望,既要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教育和安置功能,又希望它能够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如此艰巨的任务不是一个制度就能够实现的。
(三)这种制度没有把具体的手段和途径规定好。收容遣送的费用是民政部门支付的,当收容人员增加了,财政经费支撑不了,被收容人员必然就会被强制劳动,这样一来才慢慢出现了一些侵犯被收容遣送人员权益的现象。
- ↑ 1.0 1.1 冯举.收容遣送制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
- ↑ 收容制度该恢复吗.人民网.《人民论坛》,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