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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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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捐獻原則

  捐獻原則是指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應予以支持。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在涉案專利的說明書中公開,但並沒有落入權利要求限定的範圍,則認為專利權人已將該技術方案捐獻給了社會公眾,不應再通過主張構成等同侵權而獲得保護。捐獻原則和禁止反悔原則一樣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限制。

捐獻原則的沿革

  捐獻原則最早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881年審理的Miller與Brass公司案中提出來的。在該案中,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公開了兩種燈的結構,但卻只請求保護了其中的一種。十多年後,專利權人發現另一種結構反而更好,於是想通過再頒發程式尋求對該結構的保護。最高法院沒有支持專利權人的請求。該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當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一個具體的裝置時,就意味著將說明書中公開的其他裝置捐獻給了公眾,除非它及時請求再頒發並證明沒有請求保護其他裝置完全是出於疏忽、意外或錯誤。

  在此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捐獻原則卻少有適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成立以後,等同原則被越來越多地適用,從而導致利益的天平逐漸倒向專利權人一邊。為了糾正這種傾向,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美國開始限制等同原則,與此相應地,出現了一些適用捐獻原則的案件,例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1年審理的Unique Concept公司與Brown案,1996年審理的Maxwell與Baker公司案。但是,仍有一些拒絕適用捐獻原則的案件,例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8年審理的YBM Magnex公司與ITC案。在Festo案以後,隨著對等同原則的更加嚴格的限制,捐獻原則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適用。

捐獻原則的適用

  適用捐獻原則有兩個條件。一是只有說明書中對相關主題有具體明確的描述,並且明顯以替代方案出現時,才可適用捐獻原則,不能以說明書中披露了上位概念為由而推定對其所有的下位概念都要適用捐獻原則;二是相關主題是否在說明書中有清楚、具體的描述,需要由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整個說明書後做出判斷。

  應當註意,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常常要參考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特征A 只能解釋成說明書中記載的特征B,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恰好是特征B 時,不能適用捐獻原則以特征B 在權利要求中沒有文字記載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

我國對捐獻原則的確立

  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所謂“捐獻原則”的適用,即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答記者》中闡述該規則是指,對於說明書記載而權利要求未記載的技術方案,視為專利權人將其捐獻給社會公眾,不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上述已捐獻的內容屬於等同特征所確定的範圍。捐獻規則實質上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一種限制。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以下情形:專利申請人有時為了容易獲得授權,權利要求採用比較下位的概念,而說明書及附圖又對其擴張解釋。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說明書所擴張的部分屬於等同特征,從而不適當地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實際上,這是一種“兩頭得利”的行為專利制度價值不僅要體現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要維護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因此,捐獻規則的確立,有利於維護權利要求書的公示性,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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