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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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案規則指的就是決策群體選定最終決策方案的程式和辦法。
擇案規則的類別[1]
典型的擇案規則,大致可分為如下四種類別:
- 1.完全一致
指所有成員部必須完全一致同意才可選定某個備擇方案,如有任何一票不同意就可予以否決。
- 2.協商一致
指經過協商而尋求一種使各成員都基本滿意的解決辦法。它與“完全一致”在錶面上相類似,即也必須全體通過,但在含義上是有差別的。“完全一致”是指所有成員都認為某一解決辦法是他們最理想(或非常接近)的選擇,而“協商一致”則可能隱含著某些成員的適當退讓,因為此時退讓者認為這種解決辦法雖然自己做出了一些妥協,但犧牲不大或至少總比達不戍協議為好。
- 3.多數決定
這種擇案規則可以有多種形式,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以多數票通過中選的方案。在多數決定規則中,使用最普遍的是“簡單多數表決法”,它是群體在不同方案中進行選擇的最簡捷,最易為人接受的辦法。
另外一種多數決定的辦法稱為“兩兩對比法”(或成對錶決法)。比法是由法國數學家康道塞提出,指對所有的備選方案均進行成對的比較,即先表決兩個方案,獲得群體成員過半數贊成票的方案再同餘下的一個方案成對比較,依次表決出最後選定的方案。
還有一種多數決定辦法稱作“偏好次序表決法”,即先由各成員對備選方案標明其偏好,然後由群體運用加權計演算法,排出各方案的優劣順序,並作出最後抉擇。
- 4.等級決定
這種擇案規則也可採取多種形式。最通常的辦法是群體成員對各備擇方案先進行討淪和交換信息,然後由一個成員(住往就是群體的領導者)負責作出最後的決策。此外,還可以採取一種極端的辦法,稱之為“獨裁製”。也即群體成員不參與決策,而由某個成員(獨裁者)代表群體作出決策。
以上四大類擇案規則雖然在形式上是很不相司的,伹在實際上卻是十分相似的。因為在這裡所說的最後選定方案,並不是從任何“正確與否”的意義上講的,而是判斷性的,是以不同意見作為根據的決策。雖然事實和信息部帶進討論中來了,但這些事實和信息如何利用還成為問題。更何況這裡群體實際使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正式過程,這些不同的擇案規則由於實際過程的簡化或某種針對性的需要而在應用效果上可能差別不大。
擇案規則的註意點[1]
儘管不同的擇案規則在錶面上看來只有形式上的差別,但可能對不同的成員具有不同的作用,特別是在各方存在尖銳矛盾的情況下,某方往往可以利用不同的規則而使他偏好的備擇方案獲得最終通過。因此,擇案規則的確定往往是群體決策過程開始前最值得加以重視的問題之一,也是以後能否發揮群體成員的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條件。為了避免決策過程受人操縱,並保證所有的備擇方案都能得到適當的考慮,就有必要明確一點:擇案規則的確定並不自動地取消或拋棄群體可作某些選擇。
擇案規則對群體決策的影響[1]
許多情況表明,群體決策過程中的許多工作常常是用來為該群體制定在不同備選方案中進行抉擇的規則。在一個決策群體中,大量的信息交換和相互作用可能直接或間接地與如何作出抉擇問題有關。事實上,決策群體在對備擇方案的選定作出結論以前,必須首先對群體作出抉擇的辦法進行決策。擇案規則的確定有時會面臨很大的困難,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辯論,甚至會造成僵局。但無論如何,擇案規則是群體決策中需要予以很好解決的一個問題。擇案規則的確定一般地應考慮決策問題的性質和重要性,決策結果的利害涉及面,以及群體中屬不同地位的成員的應有權利及其必要限制等。
擇案規則的確定值得引起格外重視的主要原因在於,擇案規則對群體的決策行為具有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見下圖:
首先,擇案規則會影響到群體投票方式的選定。如果擇案規則是“多數決定”,則群體可以採用各方平等或不平等的多種投票方式。各方平等的投票方式(稱作各方平等制)是在群體成員中平均地分配票數,各方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包括一人多票(首席制),兩人多票(兩巨頭制),以及按金字塔形分配票數(金字塔制)。在不同的投票方式下,決策方案獲得群體通過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贊成票數是各不一樣的。
其次,擇案規則會影響到決策群體的規模。例如,一個五人群體採取兩巨頭制多數決定辦法,由於有兩個成員是群體中的巨頭,其他三個成員就很容易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這類可能詖排斥的成員越多,對決策過程的不滿也就越大。如果決策群體保持較小的規模,則可以減少可能被排斥在外的成員數量,同時也利於群體內的信息溝通。如果群體的規模小不了,則會遇到這樣的困境,一方面無法減少因可能被排斥在外的成員人數過多而造成不滿意現象,另一方面又不能避免類似於完全一致決定辦法所產生的決策過程時間過長的弊病。而且,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考慮,小規模的群體更能發揮其功能,因為把一個人排除在外總要比把兩個以上的人排除在外容易些,且這個被排斥的人可能是處於群體核心以外的邊緣人物,由於被排斥,他可能會改變自己的立場而與群體保持一致(即使他的偏好異於群體)。相反,被排斥的人員如果過多,則易於形成子群體,採取與決策群體不一致的立場。
再次,擇案規則的確定會導致一個特定的群體決策過程。例如,各方平等的決定辦法可以產生擴散型的溝通方式:一人多票的決定辦法所產生的溝通一般是通向擁有多票的那個人,金字塔制則是兩種溝通方式的結合。就兩人多票的決定辦法來說,雖然各種溝通的可能性有所增加,但最終會發展成兩種形式:一是兩巨頭間互作交易,排斥其他群體成員,另一是兩巨頭互相競爭,各把其他成員爭取到自己一邊來。而通過決策過程中的相互作用可以選定並通過決策方案,於是完成全部決策過程。
最後,擇案規則的確定會對群體決策的結果產生很大的影響。
當然,擇案規則對決策過程和結果的影響並不只是單向的。實際上,上述的各階段都可能有反饋,特別是從決策結果返回到擇案規則這一階段的反饋,它表明擇案規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於群體成員對決策結果中聽得到的累計報酬。另外,決策群體的規模與其所使用的擇案規則之間也存在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