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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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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择案规则

  择案规则指的就是决策群体选定最终决策方案的程序和办法。

择案规则的类别[1]

  典型的择案规则,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别:

  1.完全一致

  指所有成员部必须完全一致同意才可选定某个备择方案,如有任何一票不同意就可予以否决。

  2.协商一致

  指经过协商而寻求一种使各成员都基本满意的解决办法。它与“完全一致”在表面上相类似,即也必须全体通过,但在含义上是有差别的。“完全一致”是指所有成员都认为某一解决办法是他们最理想(或非常接近)的选择,而“协商一致”则可能隐含着某些成员的适当退让,因为此时退让者认为这种解决办法虽然自己做出了一些妥协,但牺牲不大或至少总比达不戍协议为好。

  3.多数决定

  这种择案规则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以多数票通过中选的方案。在多数决定规则中,使用最普遍的是“简单多数表决法”,它是群体在不同方案中进行选择的最简捷,最易为人接受的办法。

  另外一种多数决定的办法称为“两两对比法”(或成对表决法)。比法是由法国数学家康道塞提出,指对所有的备选方案均进行成对的比较,即先表决两个方案,获得群体成员过半数赞成票的方案再同余下的一个方案成对比较,依次表决出最后选定的方案。

  还有一种多数决定办法称作“偏好次序表决法”,即先由各成员对备选方案标明其偏好,然后由群体运用加权计算法,排出各方案的优劣顺序,并作出最后抉择。

  4.等级决定

  这种择案规则也可采取多种形式。最通常的办法是群体成员对各备择方案先进行讨沦和交换信息,然后由一个成员(住往就是群体的领导者)负责作出最后的决策。此外,还可以采取一种极端的办法,称之为“独裁制”。也即群体成员不参与决策,而由某个成员(独裁者)代表群体作出决策

  以上四大类择案规则虽然在形式上是很不相司的,伹在实际上却是十分相似的。因为在这里所说的最后选定方案,并不是从任何“正确与否”的意义上讲的,而是判断性的,是以不同意见作为根据的决策。虽然事实和信息部带进讨论中来了,但这些事实和信息如何利用还成为问题。更何况这里群体实际使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正式过程,这些不同的择案规则由于实际过程的简化或某种针对性的需要而在应用效果上可能差别不大。

择案规则的注意点[1]

  尽管不同的择案规则在表面上看来只有形式上的差别,但可能对不同的成员具有不同的作用,特别是在各方存在尖锐矛盾的情况下,某方往往可以利用不同的规则而使他偏好的备择方案获得最终通过。因此,择案规则的确定往往是群体决策过程开始前最值得加以重视的问题之一,也是以后能否发挥群体成员的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条件。为了避免决策过程受人操纵,并保证所有的备择方案都能得到适当的考虑,就有必要明确一点:择案规则的确定并不自动地取消或抛弃群体可作某些选择。

择案规则对群体决策的影响[1]

  许多情况表明,群体决策过程中的许多工作常常是用来为该群体制定在不同备选方案中进行抉择的规则。在一个决策群体中,大量的信息交换和相互作用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如何作出抉择问题有关。事实上,决策群体在对备择方案的选定作出结论以前,必须首先对群体作出抉择的办法进行决策。择案规则的确定有时会面临很大的困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辩论,甚至会造成僵局。但无论如何,择案规则是群体决策中需要予以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择案规则的确定一般地应考虑决策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决策结果的利害涉及面,以及群体中属不同地位的成员的应有权利及其必要限制等。

  择案规则的确定值得引起格外重视的主要原因在于,择案规则对群体的决策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见下图:

择案规则对集体决策行为的影响

  首先,择案规则会影响到群体投票方式的选定。如果择案规则是“多数决定”,则群体可以采用各方平等或不平等的多种投票方式。各方平等的投票方式(称作各方平等制)是在群体成员中平均地分配票数,各方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包括一人多票(首席制),两人多票(两巨头制),以及按金字塔形分配票数(金字塔制)。在不同的投票方式下,决策方案获得群体通过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赞成票数是各不一样的。

  其次,择案规则会影响到决策群体的规模。例如,一个五人群体采取两巨头制多数决定办法,由于有两个成员是群体中的巨头,其他三个成员就很容易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类可能詖排斥的成员越多,对决策过程的不满也就越大。如果决策群体保持较小的规模,则可以减少可能被排斥在外的成员数量,同时也利于群体内的信息沟通。如果群体的规模小不了,则会遇到这样的困境,一方面无法减少因可能被排斥在外的成员人数过多而造成不满意现象,另一方面又不能避免类似于完全一致决定办法所产生的决策过程时间过长的弊病。而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考虑,小规模的群体更能发挥其功能,因为把一个人排除在外总要比把两个以上的人排除在外容易些,且这个被排斥的人可能是处于群体核心以外的边缘人物,由于被排斥,他可能会改变自己的立场而与群体保持一致(即使他的偏好异于群体)。相反,被排斥的人员如果过多,则易于形成子群体,采取与决策群体不一致的立场。

  再次,择案规则的确定会导致一个特定的群体决策过程。例如,各方平等的决定办法可以产生扩散型的沟通方式:一人多票的决定办法所产生的沟通一般是通向拥有多票的那个人,金字塔制则是两种沟通方式的结合。就两人多票的决定办法来说,虽然各种沟通的可能性有所增加,但最终会发展成两种形式:一是两巨头间互作交易,排斥其他群体成员,另一是两巨头互相竞争,各把其他成员争取到自己一边来。而通过决策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可以选定并通过决策方案,于是完成全部决策过程。

  最后,择案规则的确定会对群体决策的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当然,择案规则对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并不只是单向的。实际上,上述的各阶段都可能有反馈,特别是从决策结果返回到择案规则这一阶段的反馈,它表明择案规则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群体成员对决策结果中听得到的累计报酬。另外,决策群体的规模与其所使用的择案规则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黄孟藩,王凤彬.决策行为与决策心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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