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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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出資義務主要指股東根本未出資,即某股東認繳或承諾出資,而自己並未真正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
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1]
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包括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
1.拒絕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字確認後又表示不按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該行為可發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這種拒絕出資的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但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股東在簽署公司章程後不將出資金額劃轉至指定銀行帳號,或以非貨幣出資的股東不依法辦理相關財產轉移手續等,其結果都將最終導致股東出資未能到位。
2.不能出資,不能出資是指非因股東自身的原因致使其不能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可分為事實上不能和法律上不能兩種情況。前者大多表現為不可抗力,是由於自然法則致使股東不能出資,如用於出資的特定物毀損滅失等。後者則是基於法律的限制性規定致使股東不能出資,如用於出資的非專利技術在出資前被泄密,或用於出資的商標權在出資前被撤銷等。不能出資的情況雖然與拒絕出資導致的客觀結果相同,即都是股東出資不到位,但兩者在性質上卻截然不同。拒絕出資是基於主觀上的不願意,而拒絕履行出資義務;不能出資則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不能履行義務。
3.虛假出資,是指股東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登記,但實際上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情形。實踐中的虛擬出資、偽造出資文件等行為都是虛假出資的表現形式。虛假出資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隱蔽性,違約股東通常以偽造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等金融憑證騙取驗資報告或是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出資。
- ↑ 呂小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表現及其認定問題研究—兼論違反出資義務股東的民事責任(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