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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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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不履行出资义务

  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主要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即某股东认缴或承诺出资,而自己并未真正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1]

  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确认后又表示不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该行为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种拒绝出资的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但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后不将出资金额划转至指定银行帐号,或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不依法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等,其结果都将最终导致股东出资未能到位。

  2.不能出资,不能出资是指非因股东自身的原因致使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可分为事实上不能和法律上不能两种情况。前者大多表现为不可抗力,是由于自然法则致使股东不能出资,如用于出资的特定物毁损灭失等。后者则是基于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致使股东不能出资,如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被泄密,或用于出资的商标权在出资前被撤销等。不能出资的情况虽然与拒绝出资导致的客观结果相同,即都是股东出资不到位,但两者在性质上却截然不同。拒绝出资是基于主观上的不愿意,而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出资则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履行义务。

  3.虚假出资,是指股东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但实际上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形。实践中的虚拟出资、伪造出资文件等行为都是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虚假出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违约股东通常以伪造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金融凭证骗取验资报告或是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出资。

参考文献

  1. 吕小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及其认定问题研究—兼论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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