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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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信貸(Technical Cooperation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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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信貸是指世界銀行進行貸款而設立的—種信貸資金。
技術合作信貸資金主要來源於國際開發協會。
技術合作信貸主要用於聘請國外咨詢專家、出國考咨以及購貨少量的用於項目前期淮備的技術設備。此項信貸,由我國財政部負責對外借款還款,然後將借入的資金按規定程式發放給已列入國家計劃的世界銀行貸款備選項目。用款單位按照貸款項日成立之後與財政部簽訂的轉貸協議中規定的還款條件,償還聽使用的資金。
技術合作信貸在中國的發展[1]
技術合作信貸的目的,是使用國際開發協會(簡稱協會)提供的資金,資助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所需的某些費用,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使用技術合作信貸的條件是,已列入國家計劃的貸款項目,沒有得到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的資助。使用部門已準備了國內配套資金,信貸資金只提供該項目所需的外匯部分。
申請使用技術合作信貸的程式是,項目主管部門(包括省、市、自治區政府,下同)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填寫《技術合作信貸申請表》及必要說明,再商協會同意,然後與財政部簽訂項目信貸協議書。
使用部門應建立必要的制度,記載貨款項目的進展和工作情況,並設有符合會計核算原則的會計記錄,以備財政部監督檢查。
技術合作信貸使用的原則是,誰使用誰償還。使用部門應在貸款項目寬限期滿後的第一年,在項目收益中償還所使用的全部本金。凡決定撤銷的經濟發展貸款項目和社會發展項目,已使用的本項信貸資金由主管部門負責償還。
(一)聘請國外咨詢專家
聘請國外專家(或專家組)應按照世界銀行198l華8月出版的《世界銀行借款人及委托世界銀行為執行機構使用咨詢人員指南》進行。必要時商請世界銀行對咨詢工作提供幫助。
參與技術咨詢工作的中國專家,也應列入聘請專家合同,其待遇由本項信貸資金支付。
主管部門應將聘請咨詢專家的合同草案各兩份送財政邦和協會,經審定簽字後據以支付款項。
合同執行終了後一個月內,主管部門應將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咨詢服務取得的成果、經驗、存在的問題及其建議等)及費用清單報送財政部,結算費用支出。
(二)出國考察
考察的人員必須少而精,應由專業人員組成。不得進行重覆的、不必要的考察。主管部門應做好考察前的必要的安排和考察事項的落實。
出國考察人員的費用開支標準,按現行規定辦理。
考察結束後一個月內,主管部門應將考察總結(內容包括:考察的成果、取得的經驗及有關問題)及費用清單報送財政部。考察結餘的費用應交回財政部,以減少本項信貸資金的支用數。
(三)購買技術設備
本項信貸可用於為項目前期準備購置少量的必要的技術設備。
購置技術設備要嚴格控制,併為本項目服務。每一項目採購的設備總值一般不得超過十萬美元。
採購設備應通過至少三家合格的供應商(按照世界銀行採購指南)的報價進行評比,再選定供應者。採購的價值超過十萬美元的,要經國際競爭性招標進行採購。
- ↑ 鐵道法規彙編.財務會計[M].ISBN:D922.2.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