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按揭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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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按揭信托簡稱購房按揭信托,是指在房屋買賣交易活動中,購房者用自有資金支付了首期房款後,通過自己的信用保證及所有房屋的產權作抵押,取得信托投資機構貸款的一種信托業務。
其具體做法為:按揭人先與出售房地產人簽訂購買房地產的合同,用自己手頭現有的資金支付首期房款,然後,按揭人憑藉房屋購買合同與揭權人簽訂按揭合同,由揭權人負責付清購買房屋的餘額給房地產企業,按揭人則向揭權人保證每月在按揭人那裡存入一定數額的款項,直到存款額度的本利和等於揭權人所代為支付的房屋款項的本利和為止,在此期間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按揭權人所有,按揭人則享有使用權和買樓權,按揭期滿一個月後,按揭雙方清算債務,由按揭人收回房屋的所有權,購房按揭至此才結束。從房屋的按揭過程可以看出,按揭的實質是從租賃房屋到購買房屋的過程,類似於租賃業務中的杠桿租賃,按揭人交了按金之後,開始向按揭權人租住房屋,每月貸款(即按揭人代付的購樓款項)的月息就是租金,按揭期相當於租賃期,按揭期滿買回房屋。
房地產按揭信托與抵押信托相似,但兩者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權轉移情況不同。抵押的房屋產權仍歸借款人所有,抵押人(借款人)只是賦予抵押權人(貸款人)在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處理房屋的權利,而按揭的房屋產權歸按揭權人(貸款人)所有,按揭人(借款人)事實上是租用按揭權人的旁屋,直到按揭期滿,債務清償時,房屋產權再轉歸按揭人。
(2)抵押貸款的還款辦法由合同規定,可分次償還,也可以到期一次償還。而按揭信托貸款要求每月存入一定的數額(稱月供),直到存款本利之和等於按揭權人代墊房款的本利之和為止。
(3)按揭信托貸款實行的是存貸雙軌的辦法,即按揭人存款汁息,每期存款額刁;沖抵貸款額,直到按揭期滿算總帳,其存款本利之和與貸款本利之和相等時,就算還清了貸款。而抵押貸款的償還以每次還款數沖抵貸款奉息,直到沖抵完畢,就算還清貸款。
(4)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資金可由借款人自由運用,不一定非用於購買房地產:。而按揭信托貸款的資金只能用來購買房地產,不能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