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價格申報制度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房地產價格申報制度是指轉讓申報成交價格時,成交價格關係著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也關係著國家的稅費收益。轉讓人應該在轉讓合同簽訂90日內辦理成交價格申報。繳納稅費的依據,一般是成交申報價格,但是成交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2001年8月建設部發佈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中也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房地產抵押權人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由國家對成交價格實施登記審驗後,才予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取得確定的法律效力。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價格申報後,如發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正常價格,應當及時通知交易雙方,並不要求交易雙方當事人更改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但交易雙方應當按不低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繳納了有關稅費後,方為其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核發權屬證書。
如果交易雙方對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評估。重新評估一般應由交易雙方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執行。交易雙方對重新評估的價格仍有異議,可以按照法律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