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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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性擔保(Implied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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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擔保是一種道義承諾,無法律後果。它是有些單位不願對項目公司承擔直接或間接擔保責任而採取的一種變通辦法。它不是一種真正的擔保,因為這種擔保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僅僅表現出擔保人有可能對項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願。意向性擔保不需要在擔保人公司的財務報告中顯示出來,因此它受到了擔保人的偏愛,在項目融資中應用得較為普遍。
意向性擔保的方式[1]
- 1.安慰信
在項目融資中,運用最多的意向性擔保形式是所謂的安慰信或支持信安慰信一般是由項目發起人或政府寫給貸款人,對他發放給項目公司的貸款表示支持的信。對貸款人表示的支持一般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經營支持,擔保人聲明在他的權力範圍內盡最大努力保證按照有關政策支持項目公司的正常經營;
(2)不剝奪項目資產,東道國政府保證不會沒收項目資產或將項目國有化;
(3)提供資金,擔保人同意向項目公司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使其履行經濟責任,如母公司願意在其子公司遇到財務困難時提供幫助。
雖然,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由於關係到擔保人自身的資信,違反安慰信雖然不會引起法律責任,但也會影響擔保人今後的業務。因此,資信良好的擔保人一般不會違背自己在安慰信中的諾言。所以,貸款人願意接受擔保人出具的安慰信作為一種擔保形式。
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往往為大型項目融資向貸款人出具安慰信,一方面是向貸款人提供信譽擔保,另一方面可為項目的進展創造良好的支持環境。
- 2.東道國政府的支持
東道國政府在項目融資中扮演的角色雖然是間接的,但很重要。在許多情況下,東道國政府頒發的開發、運營的特許權和執照是項目開發的前提。雖然東道國政府一般不以借款人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身份直接參与項目融資,但仍可能通過以下方式對項目提供間接擔保:
(2)保證項目公司能夠獲得用以償還對外債務的外匯需求,即擔保外匯的可獲得性;
(3)保證不對項目實施沒收或國有化政策;
(4)保證不實施歧視性的外匯管制措施;
(5)保證項目公司能得到必要的特許經營協議和其他政府許可權,如公路收費權;
(6)可能的情況下,通過政府代理機構對項目進行必要的權益投資;
(7)可能成為項目產品的最大買主或用戶。
- ↑ 蔣先玲編著.項目融資[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