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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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性担保(Implied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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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担保是一种道义承诺,无法律后果。它是有些单位不愿对项目公司承担直接或间接担保责任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它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因为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表现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意向性担保不需要在担保人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显示出来,因此它受到了担保人的偏爱,在项目融资中应用得较为普遍。
意向性担保的方式[1]
- 1.安慰信
在项目融资中,运用最多的意向性担保形式是所谓的安慰信或支持信安慰信一般是由项目发起人或政府写给贷款人,对他发放给项目公司的贷款表示支持的信。对贷款人表示的支持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支持,担保人声明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证按照有关政策支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
(2)不剥夺项目资产,东道国政府保证不会没收项目资产或将项目国有化;
(3)提供资金,担保人同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使其履行经济责任,如母公司愿意在其子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提供帮助。
虽然,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关系到担保人自身的资信,违反安慰信虽然不会引起法律责任,但也会影响担保人今后的业务。因此,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不会违背自己在安慰信中的诺言。所以,贷款人愿意接受担保人出具的安慰信作为一种担保形式。
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为大型项目融资向贷款人出具安慰信,一方面是向贷款人提供信誉担保,另一方面可为项目的进展创造良好的支持环境。
- 2.东道国政府的支持
东道国政府在项目融资中扮演的角色虽然是间接的,但很重要。在许多情况下,东道国政府颁发的开发、运营的特许权和执照是项目开发的前提。虽然东道国政府一般不以借款人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项目融资,但仍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对项目提供间接担保:
(2)保证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用以偿还对外债务的外汇需求,即担保外汇的可获得性;
(3)保证不对项目实施没收或国有化政策;
(4)保证不实施歧视性的外汇管制措施;
(5)保证项目公司能得到必要的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政府许可权,如公路收费权;
(6)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政府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必要的权益投资;
(7)可能成为项目产品的最大买主或用户。
- ↑ 蒋先玲编著.项目融资[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