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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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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

張文中——北京物美集團原董事長

目錄

張文中人物簡介

  張文中,男,漢族,1962年7月出生於山東。1983年從南開大學數學系畢業後,又先後在中科院系統科學研究所、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博士及博士後。1994年,張文中在北京創立物美商城(後重組稱為“物美投資”),並開設了第一家超市。

  2018年5月31日,張文中再審案在最高法宣判,最高法再審判決張文中無罪[1]

張文中的人物經歷

  1962年7月,張文中出生於山東;

  1983年,張文中從南開大學畢業,到大慶油田參加工作;又先後在中科院系統科學研究所、美國斯坦福大學攻讀博士及博士後。

  1993年年初,張文中回到北京創辦了卡斯特公司,卡斯特是中國最早的高科技企業之一;

  回國之後,他並沒有搞研究,1994年創辦了物美商城,並開設了第一家物美超市,沒想到的是1995年超市的銷售額就達到一億多元。於是,他就一發不可收拾地將全部精力都投入到零售行業上了。1995年,從租賃北京第二新華印刷廠開始,物美主要採用與國有商店合資合作方式,改造舊式副食店和菜市場為超市或便利店而迅速擴張;

  2000年8月9日,物美股份公司成立,註冊資金1億元;

  2002年,獲“第九屆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一等獎;

  2003年,榮獲“首都五一勞動獎章”;

  2003年,物美在香港創業板上市;2003年,物美集團的銷售額達到了85億元,成為國家商業流通領域的重點扶持企業;

  之後,張文中帶著物美以一種摧城拔寨、大力擴張的姿態出現在人們的眼球。從2004年開始,物美通過托管收購、重組的方式,先後控制、擁有了超市發、京北大世界、天津大榮等零售企業,一度占據了北京1/3的零售市場份額。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很多政府部門都找他合作,很多領導人也都到他的超市考察,當時,物美就有“明日沃爾瑪”之稱。

  2004年,在全國500強企業排行中,物美集團位居205位,成為中國北方最大的連鎖零售企業

  2004年,在福布斯大陸富豪榜上,張文中以125億美元的個人財產名列第125位。

張文中人物事件

  張文中再審改判的主要緣由為:

  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符合國家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條件,原判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申報主體資格與當時的政策不符。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雖然將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投向國有企業,但並沒有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2002年物美集團申報國債技改項目時,國家對民營企業的政策已經發生變化,國債技改貼息政策也已有所調整,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符合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範圍。

  雖然,物美集團在距申報截止時間比較緊的情況下,為了申報的方便快捷而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進行申報,程式上不規範,但物美集團始終是以自己企業的真實名稱進行申報,並未使審批機關對其企業性質產生錯誤認識[2]

  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而且申報後部分實施。物美集團雖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但並沒有侵吞、隱瞞該筆資金。

  綜上,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項目和使用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方面雖然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等並無騙取國債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事件改審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還必須證明挪用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如果不能證明歸個人使用,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等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申購新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沒有進入個人賬戶;在案證據中沒有股票賬戶交易的記錄,該賬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不明,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購新股所得贏利;關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都是屬於言辭證據,且存在供證不一、前後矛盾等問題。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事件經過

  2006年11月12日,張文中接到中紀委通知,要求其協助調查,許多人猜測是受到落馬的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腐敗案的牽連。因為張文中、劉志華兩人在石景山創業時熟識,物美接收的不少國有商業資產都是從北京市商業裡面取得的合作,而劉志華當時恰恰分管這個部分。2003年物美在香港上市的時候,劉志華還作為政府的代表幫著去敲鐘,並且獲得了張文中象徵性意義的股票相贈。

  2008年9月,張文中因涉嫌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及詐騙被起訴,河北衡水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原判生效後,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5)冀刑監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其申訴。

  2016年10月,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提審本案。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張文中涉產權案件。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決定再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成立專門的辦案組,依法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同步進行審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其中,張文中案辦案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檢察官杜亞起、檢察官助理韓大書、劉文峰、書記員李蘭雲組成,尹伊君為組長。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組已全面開展工作,在認真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將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提出檢察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庭審中,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的辯護人就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向法庭出示了數組新的證據,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檢辯雙方對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對出庭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並就庭前會議梳理的對原判存有異議的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和該案具體情況,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張文中再審案在最高法宣判,最高法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庭審現場,主審法官逐一認定了張文中案原審判決所涉的三項罪名,均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並採納了無罪的辯解意見,“都應依法予以糾正。”最高法判決,原審判決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將依法予以返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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