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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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一切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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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指對各種建築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既對不管是在施工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具還是工地設備等所遭受的損失一律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特點[1]
建工險是一種針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綜合性財產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一般財產只承保物質標的,而建工險不但承保物質標的,而且還承保責任標的,並對事故發生後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因此,建工險是一種綜合性保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主要內容[2]
(一)被保險人
工程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不同之處是,被保險人可以不只是一方,可以把對工程項目具有保險利益及在工程建設期間需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都包括在內。因此,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單中可能的被保險人如下:
(1)所有人(業主);
(2)承包商(承建單位)和分包商;
(3)工程項目所有人聘請的建築設計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此外,在安裝工程保險中被保險人通常還有機器設備的供貨商或製造商。工程項目的債權人(銀行及其他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由於工程保險中所涉及的被保險人有數方,因此,具體由誰出面投保、誰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應根據工程合同中各關係方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加以確定。國際上有標準工程合同,如國際土木工程師和承包建築工程師組織制定的承包土木建築的合同,這種合同明確規定了由誰投保工程保險。近年來,國際工程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是:工程項目的保險由一個控制方統一組織安排,併為項目的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等參與方提供一攬子保險保障,由項目的保險人在工程現場派駐安全管理顧問,這種運作方式稱為“可控保險計劃”(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簡稱CIP)。CIP又分為業主控制的保險計劃(OCIP)和承包商控制的保險計劃(CCIP)。我國目前的實際做法是,建築工程一切險一般由所有人或承包人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由國內(買方)責任方和國外(賣方)責任方分別投保,也可以共同投保。我國在大型工程保險項目中,也開始採用業主控制的保險計劃。例如,上海地鐵建設工程項目。
(二)承保項目
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主要承保項目是合同所規定的建築工程主體,同時還可包括建築物內的裝修設施、與建築配套的道路、橋梁、水電設施等土木建築項目、存放在施工場地的建築材料、設備和I臨時工程建築等。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主要承保項目包括安裝的機器設備、安裝費用等。
2.工程所使用的機器設備、裝置、附屬工具和物料等。
3.工程項目的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財產。例如,工程項目所有人原有的廠房或其他建築物和設備,可能會因合同中的工程項目的實施而遭受損失。
4.場地清理費。場地清理費是指工程項目在施工中發生災害或事故後,為了繼續履行工程合同,需要清理施工現場而產生的費用。
5.第三者責任。建築工程一切險除了上述保險項目外,還可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指在工程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原因造成第三者(如工地附近的居民、行人及外來人員)的人身傷亡、致殘或財產損毀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它還包括因此類事件的發生而引起的訴訟費和約定的其他費用。
(三)保險責任範圍
由於按一切險方式承保,所以保險責任範圍比較廣泛,不易一一列明,而採取用除外責任來限定保險責任範圍。對物質損失的責任範圍如下:
1.在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
2.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
3.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分項保險金額以及約定的其他賠償限額。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總保險金額。
(四)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項: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燃、氧化、鏽蝕、滲漏、蟲蛀、天氣變化等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等。
6.盤點時發現的短缺。此外,還有對物質損失的保險項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均適用的除外責任,諸如戰爭和類似戰爭行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間接損失和後果損失等。
1.保險金額。各保險項目的保險金額分別確定。
(1)建築工程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承包工程建築完成時總價值,其中應包括工程的設計費、施工費、安裝費、運費、保險費、雜費、稅金和其他有關的費用。鑒於建築工程的特點,一般先按工程的預算確定保險金額,待工程完工後再按工程的決算調整工程的保險金額,所以保險費也按調整後的保險金額計算,多退少補。安裝工程如果作為建築工程的一部分同時投保,對此應掌握其保險金額只在整個工程項目的20%以內;如果超過這一百分比,則應按照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費率計算保險費。對於價值超過工程項目50%的安裝工程項目,應另出保險單予以承保。安裝工程的保險金額通常由機器設備的價格、運費、安裝費、關稅等組成。
(2)工程用機械設備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
(3)工程項目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財產如需投保,應在保險單上分別列明,保險金額可根據其實際價值確定。
(4)場地清理費的保險金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協商確定。但應掌握一個尺度,即一般大的工程項目的場地清理費的保險金額不超過總保險金額的5%,小的工程項目不超過總保險金額的10%。
(5)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即是賠償限額,它一般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對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分為如下四種:一是每次事故中每個人的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二是人身傷亡總的賠償限額;三是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四是對上述人身和財產責任事故在保險期限內總的賠償限額,保險費即按總限額計算。
2.免賠額。免賠額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建築工程的免賠額一般為保險金額的0.5%~2%;
(2)建築用機械設備等的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5%;
(3)其他各項目的免賠額是保險金額的2%;
(4)第三者責任保險對財產損失規定了免賠額,其數額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計算,具體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除非另有規定,第三者責任保險一般對人身傷亡不規定免賠額;
(5)對於地震、洪水這類造成損失程度嚴重的自然災害,保險人還規定了特殊的免賠額。
3.特種危險賠償限額。除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有賠償限額外,對於地震、洪水等巨災損失,保險人在保險單中也要專門規定一個賠償限額,以限制承擔責任的程度。特種危險賠償限額對賠償採取累計的方法。賠償限額究竟定多少,應考慮工地所處的自然地理條件、該地區以往發生此類災害事故的記錄,以及工程項目本身具備的抗禦災害能力的大小等因素。但總的可掌握在占總保險金額(不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人身傷亡部分)的50%~80%之間。
4.保險期限。由於各種工程項目的性質不同以及各國的保險慣例不同,在確定保險期限方面國際上還沒有完全一致的做法。有的國家的保險公司僅負責工程的建造期,而有的保險公司除工程建造期外還負責其他一些過程和時期,例如,工程的試車期、考核期、工程完工後的保證期等。我國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對保險期限的規定是:“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上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如需擴展保險期限,必須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必要時還應加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