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延期繳納稅款權[1]
延期繳納稅款權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法律、法規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解繳稅款時,依法享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行使延期繳納稅款權,可以幫助企業在遇到特殊困難時,緩繳應納稅款,渡過難關,發展生產,同時又不會因未履行法定手續緩繳稅款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這是稅法保護生產力的一個具體體現。因而就納稅人而言,在遇到困難時,應考慮行使這一權利來使自己早日擺脫困境。
延期繳納稅款權的行使[1]
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延期繳納稅款權的行使條件是納稅人有特殊困難。只有在遇到特殊困難時,才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有如下特殊困難時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時納稅。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可避免和剋服的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象,如風、水、火災和地震以及戰爭、社會動亂等。
2.意外事故追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造成不能納稅。如主要機器設備受損,不能正常生產,需投入大量資金方能恢復生產,導致企業經營困難,資金極度短缺,無法按期繳納稅款;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遭遇偷盜、搶劫等。
3.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行政指令對某些納稅人造成直接影響,不能按期納稅。如政府為環保目的,而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盒,由此產生的對生產一次性泡沫塑料餐盒企業的影響,而造成企業按期納稅發生困難。
4.因納稅人難以及時收回資金,不能按時納稅。這是指納稅人雖已銷售貨物,但因購貨方的資金已被別人占用,無法及時支付給納稅人購貨款而造成的,也即是由於“三角債”等債務鏈造成短期貨款拖欠。
如果上述原因確實影響到短期支付能力,納稅人方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延期繳納稅款權的行使方式,是指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應採取何種方式。從現行法律規定看,行使延期繳納稅款權應當採取書面申請的方式。即納稅人遇到特殊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如實報告困難情況。申請書中要說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法人代表的姓名,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稅種、稅額、原因、方式、期限。對於口頭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是指納稅人可以延期繳納稅款的最長時間。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也就是說,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稅務機關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稅種稅款的延期申請只能批准三個月。
延期繳納稅款權的實現,需要納稅人在遇到特殊困難時,提出書面申請,講明自己的困難情況,請求延期繳納稅款。然後,由稅務機關按照管理程式,報經省一級稅務局批准,納稅人方可享受延期納稅。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的申請後,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審核、仔細調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對那些不符合條件而試圖通過延期繳納方式占用國家稅款的申請,不予批准;對於未經批准而不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要依法予以處罰。
在延期內,納稅人應當積極籌措資金,待批准的延期一滿,就應當足額繳稅。延期期滿後,納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欠稅款,更不能就同一稅款連續申請緩繳,稅務機關亦不會連續批准。
納稅人遇到特殊困難時,辦理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就可按稅務機關批准的期限緩繳稅款。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更不會受到行政處罰。相反,納稅人沒有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有關手續,稅務機關不僅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而且要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延期繳納稅款權的法律規定[2]
1.《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徵管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依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經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