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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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權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權利。
工商行政管理權的內容[1]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權的主體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權不是全部國家權力,它只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所設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行使的那部分權力。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權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權力,是一種法定權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設立、管理範圍、許可權,以及其行使權力的結果、責任等,都需要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來加以規定。
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權是一種權力。權力不同於權利,權力是一種行使權力的機構、組織直接支配被管理者,而被管理者必須服從的力量。工商行政管理權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行使。
工商行政管理權的特點[1]
工商行政管理權具有命令性、執行性、強制性三個方面的重要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與工商行政管理權[2]
工商行政管理權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職責的基礎。工商行政管理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職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權的外在表現。沒有工商行政管理權就不能產生合法、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管理行為的基礎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權。雖然依國家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享有工商行政管理權的,但是權力本身是看不見的,它必須藉助於行為才能體現出來。而行為要產生法律效果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其具有內在的權力基礎,在行政法上,越權無效是一個基本的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權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2]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是外化的權力行使者和義務承擔者。任何權力都必須歸屬於特定的主體才能存在,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力。工商行政管理權是依法歸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享有並行使的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的管理權力。工商行政管理主體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彰顯工商行政管理權的歸屬;另一方面,當其行為的行使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作為一個公法上的賠償義務主體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