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培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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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培訓法是企業主管或指導人員對部下或新進人員所必需的知識,技能,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指導的一種方法[1]。這種方法也可以對即將到任的崗位去實習,通過實習充實管理知識、提升管理技能。
崗位培訓法由日本企業創立,旨在開發企業職工的各種工作能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出於本國經濟恢復和發展的需要,十分重視人員培訓,把培訓人才的工作叫做能力開發。他們強調,能力開發是企業的戰略任務,用於能力開發的投資是“最合算的投資”,沒有能力開發的投資,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投資就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日本,能力開發主要採用崗位培訓、業餘教育、脫產輪訓以及個別深造(送大學進修或到國外學習)等培訓方法。其中以崗位培訓為主。該法對提高職工的素質,能力及工作態度起了重要作用。[1]
崗位培訓法的取決條件[1]
崗位培訓法的成功取決於三個條件,即明確的培訓方針,健全的培訓制度和良好的培訓人員。
1、培訓方針,是強調激發職工的學習與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為目標。
2、培訓制度,是要求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對所屬職工進行培訓,培訓效果作為對管理人員考核的依據。同時,要求健全各種科學的記錄製度和報表制度,以推動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民主化。
3、良好的培訓人員,是突出培訓者要以身作則,率先示範;要設法使受訓職工制定有前途,有希望的奮鬥目標,以企業目標和個人奮鬥目標來激勵他們的工作熱情和奮鬥精神,從而提高培訓效果。
崗位培訓法的步驟[1]
應用崗位培訓法的主要步驟是:
1、設定工作或作業標準。
2、瞭解部下或新進人員的現有工作能力,並與工作要求加以比較,找出差距,明確培訓的標準和要求。
3、制訂培訓計劃並實施培訓。
4、評價培訓效果,必要時進行追加指導。企業內各級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發現所屬職工的能力,並予以啟發和培訓。因而對員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瞭解在該法的步驟中尤顯重要。
對職工的瞭解有兩大途徑:職工自我申報;人事記錄。
職工自我申報的內容有:業務工作經歷,對現任工作的滿意程度,參加國家實施的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審定所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和特技證書等。同時,通過提問法和交談法瞭解職工知識的廣度與深度;通過各種命令,建議,提醒的下達,瞭解其反應;通過有關項目,瞭解他的工作報告與建議的內容;研究他完成的特定課題的成果,提交論文的內容、讀書心得、函授的學習成績等。
人事記錄的內容有:記載職工的最終學歷,校名,畢業考試成績,錄用時筆試與口試成績、所屬單位、職務級別、職務的變更,每年的能力評定結果,適應性檢查結果,公司內集中培訓的考試成績,晉升審定的記錄等。
一般認為,通過職工自我審報和人事記錄的審核,可以瞭解職工的知識水平和現有工作能力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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