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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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貿易組織是指商品流通中專門為買賣雙方服務的介紹性或信托性的中間組織。
居間貿易組織是直接貿易組織的變種,它區別於直接貿易組織的本質特征在於,引發商品買賣行為的商品所有權的運動力來自交易行為之外,即作為交換中介者的居間貿易組織沒有轉變其商品或貨幣的所有權。
居間貿易組織包括信托組織、代理組織與經紀組織三種形式。
1、信托組織
信托組織是指專門從事這種經營行為的貿易組織.在商品貿易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具體形式:
(2)貿易貨棧,這是從事批發貿易的信托貿易組織.
(3)拍賣行,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公開拍賣方式,組織買賣成交的信托組織.主要在批發貿易中採用.
(4)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貿易組織,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分為三類:一是資金信托;二是財產信托;三是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抵押與其他信托.信托投資公司是信托制度的新發展,是居間性金融貿易組織.
(5)典當行,典當行是按借款人提供質押品的價值打折扣貸放現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居間貿易組織.
2、代理組織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買賣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行為。代理行為的主體就是代理組織。其類型主要包括:
(1)一般代理商。不享有專營權的代理商.被代理人可以在同一市場建立多家代理關係,也可以超越代理人直接進行銷售,代理人也可以同時承受多家企業的代理業務,並按合同提取一定的費用或按銷售額收取回扣。
(2)獨家代理商。指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時期內,享有某種或某些指定商品的特許專營權的代理商,通常產銷雙方協商簽訂獨家代理合同協議,在協議有效期內,生產廠家的這些商品在該地區只能通過"獨家代理"經營,代理商也不得向第三方,特別是競爭者承擔代理業務。
(3)總代理商。指不僅享有專營權,可以代表被代理人從事簽訂合同,商品交割等商業活動,而且可以代表委托人從事一些非商業性活動的代理商.總代理商是被代理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
3、經紀組織
經紀,是介於賣者與買者之間介紹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行為。經紀組織是指實施經紀行為的主體,包括經紀人,經紀公司。
(1)經紀人。是指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從中賺取佣金,起一種中介作用的中間商人。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
其一,經紀人的中介服務對象是買賣雙方;
其二,中介服務活動是在充分尊重買賣雙方權益的基礎上進行的;
其三,經紀人以收取一定報酬為其中介服務活動的目的。經紀人可分為多種類型。
(2)經紀公司。是指以經紀活動為其主要經營活動的企業.它有以下幾個特征:
其一,其主要經營活動是經紀活動.即依據自身掌握的供需信息,為供需雙方居間撮合成交,實現中介服務和獲取佣金收入.
其二,經紀人是經紀企業的業務人員.這些經紀人以其掌握的供需信息而活動在社會經紀活動的各個方面,一旦擁有機會,便以經紀企業的名義促使供需雙方成交,從而為經紀企業獲得佣金收入.
其三,目前這類經紀公司大都冠以"商品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咨詢公司","服務公司"等為企業名稱.
經紀公司可以分為商品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交易經紀公司,房地產交易經紀公司等多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