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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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購買力(family consumption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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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購買力[1]
家庭購買力是指家庭可以支出並用於購買消費晶的貨幣總額。家庭購買力與家庭的貨幣收入有關,但不等於家庭的貨幣收入,家庭貸幣收入是各種收入的總和,家庭進行消費時,可能只支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可能支出全部家庭收入,也可能支出的貨幣大於家庭收入(即借債進行消費),因此,分析家庭消費行為時,不僅要考慮家庭收入的狀況,更要研究家庭的購買力。
家庭購買力的構成[1]
在我國,家庭購買力的構成是家庭貨幣收入扣除以下七種因素後的剩餘成分:
(1)用於生活儲備的各種支出如家庭財產保險費、人身保險費、養老金保險費等;
(3)支付各種行政管理費和社會組織活動費,如公安、交通、市容等行政單位的各種費用,參加黨、團、工會以及其它團體的組織費;
(4)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個人收入調節稅、家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稅金等;
(5)捐獻、贈款部分,包括向社會、團體組織、個人,慈善機構和特殊情況下所捐贈的費用,以及贈送的存款等;
(6)家庭投資部分,這是很複雜的一部分支出,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如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活動、購買證券股票等,這部分投資是以營利為目的,可能給家庭的下一曠期增加家庭收入,而間接投資一般不能在短期內產生經濟效益,是以家庭的發展和完美為目的,如用於教育、個人學習與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7)其它方面的支出。
家庭貨幣收入的總和扣除以上七個部分之外,結餘部分即為家庭的購買力。
以下兩種情況,即表明家庭不具有購買力,或購買力為零:
(1)沒有任何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收入全部採取實物收入和勞務收入形式。
家庭購買力是家庭貨幣收入總和扣除七種因素之後的結餘部分,因此家庭貨幣收入總數和應扣除的七種因素是影響家庭購買力的主要因素:家庭貨幣收入越高,家庭購買力越大(有時計算社會購買力即簡單地統計家庭貨幣收入),反之家庭購買力則小,當家庭貨幣收入總和低於應扣除的七種因素之和時,家庭購買力即降為零,另一方面,應扣除的七種因素之和越低,家庭購買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