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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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任期和離任時期,依照規定的時間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個人家庭財產並積極接受監督與審查的制度體系。其目的在於,公開國家公務人員擁有的財產狀況,使民眾能夠監督公務人員的財產狀況,以防治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職權之便而導致的尋租腐敗,從而維護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形象。[1]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政治意涵[1]
第一,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監督工具,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有重要貢獻。其他國家相關經驗表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有效監督以權謀私方面發揮關鍵作用。作為一項同時具有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試圖通過經常性的財產申報,警戒和威懾公職人員公權行為,從他律角度抑制官員的權力投機心理。另外,這種制度更突出地強調官員必須接受公眾和相關機構的權力行為監督,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權力監督機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因數。
第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監督工具,對增強執政黨與政府公信力有重要作用。正如征收財產稅、金融實名制等制度一樣,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提供了政府及其官員行政權力行為監督工具,因為財產申報過程中可對政府官員在其任職期間的財產明細作出檢視,假設某個政府官員的財產增量明顯與其職位所得合法收入不相一致,則表明其個人財產增量中必定有其職位合法收入之外的增量因素,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細究。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將有助於政府官員的權力運行透明度增加,亦將有助於增加執政黨與政府公信力。
第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監督工具,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大有裨益。執政黨面臨的嚴峻形勢和執政風險,迫切要求加快推進位度性反腐。諸多腐敗案件表明,缺少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以及財產公開制度,不僅給反腐敗工作增加難度和運行成本,而且易使官員產生僥幸心理。另一方面,完善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監督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內容。官員財產的申報與公開,能夠有效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與發展,有助於社會監督官員以權謀私行為,從而阻斷官員以公權與私欲發生關聯。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推行困境[2]
(一)申報而無謊報問責機制
中國財產申報儘管在內容上有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但是真正導致財產申報制度被架空的,則是謊報問責機制的缺失。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內容全憑自覺,這樣試圖讓貪官主動申報公開非法所得,無異於天方夜譚。官員申報內容是否為謊報都無法確定,那麼就更不用說謊報問責了。因此首先完善謊報糾察制,繼而實施發現謊報的問責制,是中國把官員財產申報制向前推進的關鍵。
(二)公開而無獨立問責機制
監督有多種形式,但是想要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只有兩種方式:要麼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即讓監督者的權力超過被監督者;要麼是監督者具有高度獨立性,即能夠在不受來自被監督者及其勢力干預的環境下實施監督。在中國,前者是問責的主要形式,紀委人大的問責被視為嚴懲貪腐的關鍵手段,但是自上而下的問責儘管有力且高效,卻存在“以少管多”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引入獨立問責機制。
(三)申報而無相關法律依據
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沒有相應法律保障,這就造成廣大官員認為這一制度是“暫時的”,“實驗性的”,因此無法認真對待這一反腐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落實。此外,沒有法律依據也讓一些官員可以放心地提出反對意見甚至阻撓這項制度實施,這對於財產申報制度的權威性也有一定影響。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2]
(一)從申報主體來看
1.官本位思想。國民受數千年封建制度影響,始終不乏抱有官員即百姓父母這樣觀念的人,這部分官員也許並不是貪官,他們只是在心裡無法適應官員從老爺到公僕的轉變。當然,這部分人只占反對財產申報制的一小部分,而且反對理由也不會直白到直接展露出以上的心理活動,他們會變換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用以說明這一制度是如何不適合在中國,或立即在中國推行。
2.隱私權問題。侵犯隱私權是沒有什麼理論性研究的,是反對者反對這一制度的一個最普遍理由。無疑,官員作為中國公民,也是有其隱私權的,財產收人乃至家人的財產都要不分巨細完全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確實涉及到隱私權問題。不僅僅中國面臨這一問題,世界各國也都或多或少面臨這一問題,這不僅涉及公民權利與官員財產申報制的協調問題,更是對財產申報範圍確立與公開形式設計的巨大挑戰。
3.維持社會穩定。部分高層領導認為,中國經過多年來的高速發展,已經進入社會轉型期,這一時期社會矛盾凸顯,制度存在一定滯後,官員貪腐情況呈多發態勢。如果在這一時期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勢必會造成官民矛盾激化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二)從制度本身出發
1.申報範嗣界定。如前所述,中國現行各地試點的規定申報主體的範圍不統一,這既會產生隱私權的爭論,又可能因為申報主體的不全使一些貪官成為漏網之魚。其次是申報財產項目沒有明確界定,這是事關是否能切實統計出官員真實財產數的關鍵規定,各地不僅未能形成大致統的電報項目;而且普遍過松,這樣的申報很容易給一些貪官以可乘之機。
2.申報審查機制。對於有可能出現的瞞報漏報,中國現行制度並沒有相應的審查機構對此進行核實,這直接導致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官員是因為在財產申報這一制度上被查出問題而落馬,胡長清、成克傑、李金寶等貪污數額高達百千萬的貪官,既不是在申報制度中被髮現的,亦非是通過考核制度被查出的。缺乏必要的審查制度是致使中國這一制度形同虛設的關鍵因素。
3.申報後的財產公示。與國外相比,中國官員財產的公示不算透明,有些試點地區設置秘密申報項目有些甚至乾脆不對公眾公開,公眾參與度不高,這既有公民意識缺失的因素,也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國政府機構對於財產公開誠意不足,缺乏積極性。
(三)從配套環境分析
1.法律保障長期擱淺。眾所周知,中國早已有通過立法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打算,199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到立法項目。時至今Et,該法的制定困難重重,阻力巨大,可想而知有多少官員不願看到立法成功,這反向說明立法的必要性。
2.全民信用體系不完善。中國信用體系不成熟,大量現金交易使官員貪污受賄的款項很容易就能瞞報而不被查到,即使調查機構全力追查,也面臨重重困難,在技術上對官員財產無法實施嚴密監控。
3.輿論監督的民主氛圍不足。中國媒體對於政府正面新聞的報道始終占主體地位,長期形成的主旋律思想導致當人們需要媒體擔負起與貪污官員作鬥爭的責任時,部分媒體“為官者諱”,不敢深入報道,生怕因此得罪官員,影響政府形象。這就間接導致公眾無從得知官員財產申報的情況,這一制度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公示就沒法順利實施,更不用說公眾監督了。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困境的政策[2]
(一)消除官員自身的阻力
1.理論思想的正確化。高層領導首先應該有此覺悟:在現行體制下,自下而上地推進一個阻力如此大的制度,可行性很低。對於普通官員,應瞭解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任何人出任公職,首先必須部分地放棄其作為公民應享受的某些權利。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國家杜絕腐敗的重要措施,只要讓廣大官員看見國家推行這一制度堅定不移的決心及人民對這一制度的擁護歡迎,那麼任何心理上的抵觸與不適應也自然會漸漸消除。
2.官員收入的規範化。規範官員的工資收入是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前提。在中國,現行的T資體制是不完善的,因為工資收入並不能代表官員全部的財產來源情況,這就造成了官員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無法無據的,這就使得他們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產生了抵制情緒。
(二)完善財產申報制度
1.加快財產申報的相關立法。法律是一個制度實施的根本保證,儘管困難重重,立法勢在必行。如前所述,在立法機構內部,也存在來自官員的阻力,而正是因為立法遲遲無果,制度的建立才缺乏一個強有力的支撐。這就需要更多學者及研究機構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更加深入透徹的研究,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那麼支持立法的人也會多起來。
2.嚴格財產申報的規範性。顯而易見,中國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無法真正為反腐出力。最重要的地方就在於中國沒有統一財產申報人群的範圍,沒有統一財產申報內容的範嗣,對財產申報內容的審查也很不到位。想要規範申報環節,可以參考國外現成的範圍,結合中國國情及試點中反映出來的問題綜合考量,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規定下來,並且建立起一個與正常官僚體系相對獨立的機構,盡最大可能不受行政系統官員的影響來對其進行審查。
3.提升問責制度的有效性。明確問責是保障,提升問責制度的有效性,有利於遏制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弊端,促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問責懲罰的任務由國家權威機構承擔,對於所有在申報公示中出現問題的官員無差別地進行問責。同時,這也需要公示環節的監督,當整個體系形成一個互相聯繫的整體時,監督將貫穿整個制度的每一環節,各環節的每一角落。
(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功能
1.社會公眾監督。在中國,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各項政策方針的制定,只有經過人民群眾的參與,才是最符合實際、最能解決問題的。同時,還應“廣開民智”,使他們認識到認真履行監督工作是與他們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令他們熱心於對官員財產申報的監督。這樣才能保證官員財產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才能確保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執行。
2.輿論監督。中國輿論與民眾監督長期得不到重視,儘管有輿論監督,但多為監督一些級別較低的官員,即便如此,媒體也似乎在冒著很大的風險。這既有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也是現實社會中輿論不太開放的表現。從思想上應該認清,與貪官作鬥爭才是真正的愛國。另一方面,政府對輿論管得過嚴,行政影響力巨大,因此媒體多抱有不敢得罪官員的心態。國家如果能對媒體鬆綁,讓媒體自主權多一點,這樣人民才能夠參與到對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監督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