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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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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存單質押的種類

  存單作為自然人的債權憑證,在現實中是權利人一項特殊的財產證明,它賦予權利人(存單所有人) 隨時向出具存單的金融、儲蓄機構請求支付存單所載金額的權利,一旦提出請求,則債務人須無條件支付權利人全部款項本息,除非債務人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存單的非真實性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查封、凍結程式已執行,否則無任何抗辯理由。基於此,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單常被用於債權債務關係的擔保形式,即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的方式 [1]

  存單質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

  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第二種方式中,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76條《擔保法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224 條。

  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採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戶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

實踐中存單質押的風險 [1]

  實踐中,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由於上述兩種質押方式在質押的有效設立與質權實現的保障方面存在差異,故就兩種不同方式的質押風險分別闡述。

  (一) 銀行貸款中的存單質押

  對於以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情形而言,存單質押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存單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單真實合法但銀行未能辦理登記止付手續而使質押流於虛空。這兩種風險只在於銀行一方。若存單本身系變造、偽造的假存單,而貸款銀行並未核實及發現漏洞而予放款,那麼當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本息,此時因存單的瑕疵而致銀行不能如願實現質權,此即存單質押未能有效設立。或者存單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銀行工作人員由於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於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並提走質押款項。無論前者的無效質押還是後者的質押設立後存在漏洞,此兩類情形都將導致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貸款機構在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本息時,只能依普通債權向借款人請求償還銀行付出的貸款本息總額,這對銀行來說是極具風險的,以第三人存單質押的情形風險更甚。因此,中國銀監會於2007 年7 月3 日頒佈並施行的《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6 條規定:“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

  (二) 民事借貸中的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被廣泛用於自然人之間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關係的擔保,在法律上與票據、證券等質押並稱為“權利質押”。此類質押風險的通常表現:一是因存單本身的權利瑕疵即系偽造、變造、虛開,或是雖為真實存單,但未能實際交付於債權人,致質押行為無效;二是借款人雖將無瑕疵的存單交付給出借人,但存單所有人於還款前違反誠信原則及相互間的合同約定,到銀行掛失並提前支取存單款項。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存單做質押時,應當通知銀行儲蓄機構。 然而,根據我國1993 年3 月1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第32 條規定:“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2003 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29 條第2 款也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的另有規定是指法院、稅務局、海關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基於此,銀行不會因出借人或者存單所有人的請求而凍結存單所載款項。這對於以存單做質押的債權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屢見不鮮。這類糾紛的大量出現使債權人對存單質押顧慮重重,實際上極大削弱了存單的擔保功能,也不利於盤活資產、物盡其用,對經濟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設亦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珂麗.存單質押的風險防範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J〕.法學論壇,2009 年11 月第6 期(第24 捲,總第126 期):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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