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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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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Contractual Type Funds)

目錄

契約型基金概述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定"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範。

  相比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優點是法律關係明確清晰,監督約束機制較為完善,但契約型基金在設立上更為簡單易行。由於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設立的組織架構及法律關係不同,實際上並無優劣之分,因此,為使證券投資基金制度更具靈活性,許多國家都允許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並存。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最為常見,而契約型基金則在英國較為普遍。

  我國目前設立的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的特點

  1)單位信托是一項名為信托契約的文件而組建的一家經理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它不設董事會,基金經理公司自己作為委托公司設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請經理人代為管理基金的經營和操作,並通常指定一家證券公司或承銷公司代為辦理受益憑證--基金單持有證的發行、買賣、轉讓、交易、利潤分配、收益及本益 償還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經理公司的委托,並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義為基金註冊和開戶。基金戶頭完全獨立於基金保管公司的帳戶,縱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其債權方都不能動用基金的資產。其職責是負責管理、保管處置信托財產、監督基金經理人的投資工作、確保基金經理人遵守公開說明書所列明 的投資規定,使他們採取的投資組合符合信托契約的要求。在單位信托基金出現問題時,信托人對投資者負責索償責任。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法律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約組建的,信托法是契約型基金設立的依據;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組建的。

  2、法人資格不同

  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如何運用所做的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審批、發表自己的意見。

  4、融資渠道不同

  公司型基金由於具有法人資格。在資金運用狀況良好、業務開展順利、又需要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資產時,可以向銀行借款:契約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向銀行借款。

  5、經營財產的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憑藉基金契約經營基金財產;公司型基金則依據公司章程來經營。

  6、基金運營不同

  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也就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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