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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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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基金註冊登記機構[1]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是指負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的獨立機構,是基金市場日常運作必不可少的硬體設施。它的業務包括:基金投資者賬戶管理、基金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的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類別[2]

  依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商業銀行辦理開放式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業務

  依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代辦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開辦以下業務:

  1.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賬戶;

  2.負責基金單位註冊登記;

  3.基金交易確認;

  4.代理發放紅利;

  5.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6.基金契約或者註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機構的權利[3]

  ①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②取得註冊登記費。

  ③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④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註冊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機構的義務

  ①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註冊登記業務。

  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基金份額的註冊登記業務。

  ③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④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申購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⑤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⑥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文獻

  1. 王國鄉主編 翟博 張英男副主編.基金常識:證券投資基金入門與技巧.長虹出版公司,2008年01月第1版.
  2. 《證券投資基金》編寫組編.證券投資基金.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05月第1版.
  3. 金和編著.新基民基金操作一本通.企業管理出版社,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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