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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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務機構(Fund Service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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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1]
1.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務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 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其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及中國證券監督 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 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第七條 基金 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並從 費收入中列支服務費用;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存在利益衝突的相關業,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就利益衝突及防範措施予以公開說明。
4.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改正、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
5.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