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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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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土地抵押權效力[1]

  土地抵押權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權設定後,對於抵押當事人擔保的債權範圍等產生的法律約束力。

土地抵押權效力的情況[1]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抵押權的效力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土地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需支付的有關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對土地抵押權人抵押權的限制。抵押設定後,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只有債務到期未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依法對抵押的土地行使權利。

  3.對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權的限制。《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4.抵押權的優先效力。抵押權優先於一般的債權,及後設定的抵押權。但應註意的是,它不得優先於支付工資撫恤金、徵納稅款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交出讓金。

  5.土地抵押權的從屬效力。抵押權必須隨同債權轉移,且必須辦理轉讓登記。

  6.土地抵押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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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張軍連主編.土地法學 (第二版).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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