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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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抵押權效力[1]
土地抵押權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權設定後,對於抵押當事人擔保的債權範圍等產生的法律約束力。
土地抵押權效力的情況[1]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抵押權的效力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土地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所需支付的有關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對土地抵押權人抵押權的限制。抵押設定後,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只有債務到期未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依法對抵押的土地行使權利。
3.對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權的限制。《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4.抵押權的優先效力。抵押權優先於一般的債權,及後設定的抵押權。但應註意的是,它不得優先於支付工資、撫恤金、徵納稅款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交出讓金。
5.土地抵押權的從屬效力。抵押權必須隨同債權轉移,且必須辦理轉讓登記。
6.土地抵押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