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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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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土地抵押权效力[1]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1]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限制。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只有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对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的限制。《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及后设定的抵押权。但应注意的是,它不得优先于支付工资抚恤金、征纳税款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出让金。

  5.土地抵押权的从属效力。抵押权必须随同债权转移,且必须办理转让登记。

  6.土地抵押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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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张军连主编.土地法学 (第二版).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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