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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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繼承(inheritance of land-use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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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使用權繼承[1]
土地使用權繼承是指民事權利主體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繼承法律特征[1]
土地使用權繼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它是一種財產權,繼承權的實現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②與特定的人身關係相聯繫,只有與被繼承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或通過遺囑指定的人才可能成為繼承人;
③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境內外公民。國家或法人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權。即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接受遺贈;
④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法定繼承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進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一種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的範圍[2]
下列人員可以為土地使用權的被繼承人:
1.接受國家交付的用於一年生農作物種植、用於水產養殖的農業土地的公民;
2.接受國家交付的用於種植多年生農作物的土地、用於種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戶成員;
3.有權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規定向自己轉移土地使用權土地的公民。
土地使用權繼承與其他財產繼承的區別[3]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我國一般財產繼承基本一致。完全可以適用我國《繼承法》。所不同的地方在於: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是權利繼承而不是實物繼承;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是不動產的繼承,因此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註冊登記手續方能最終產生法律效力;
(3)對不能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兩個以上的繼承人所共有或由一人擁有,而不能分割成幾個權利;但對未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應該給予物質補償。
土地使用權繼承與其他轉讓方式的區別[3]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權的繼承畢竟不是直接反映商品關係的,因此土地使用權的繼承與其他幾種轉讓方式相比有其特殊性。與其他轉讓方式相比,土地使用權繼承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轉讓的條件不同。一般說來,繼承轉讓不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開發程度及已開發投資額的限制。因為在一般情況下,繼承轉讓多是由不可預料的突發事件的發生而產生的,因此繼承轉讓的唯一條件就是繼承事件的發生,也即當發生原土地使用權人死亡時,繼承轉讓即發生。而其他轉讓方式則要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開發程度限制。
(2)繼承轉讓的程式不同。繼承轉讓一般只須經公證、登記兩個階段,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其他轉讓方式,其所需手續、程式比較多,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3)受讓人不同。繼承轉讓中的受讓人是特定的個人,其範圍非常有限,且為死亡者的法定親屬(配偶等);而其他轉讓方式中的受讓人則不受此限,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受讓人。
至於繼承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中國公民的遺產,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土地使用權繼承屬於不動產繼承,因此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當然我國<<繼承法》同時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另外,土地使用權遺產價值達到國家徵稅標準時,或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其他費用時,應由繼承人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