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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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企業終止[1]
國有企業終止是指該企業法人資格的撤銷。企業終止後,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終止的原因[1]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國有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①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②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產;
④其他原因。
國有企業終止的程式[1]
1)經政府部門批准或者審核。凡設立時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解散時也應由原審批機關審批或核准。
2)進行清算。企業終止時應成立清算組織,對其財產進行清算。政府決定解散的企業,由政府主管部門指定成立的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政府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查清企業財產,核實債權、債務,並登記造冊;二是受償債權,清償債務,依法處理剩餘財產。
3)辦理註銷登記。企業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企業的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