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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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企業變更[1]
國有企業變更是指國有企業名稱、地址、性質、生產經營範圍和生產管理方式等重要事項的改變。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優化組合。
國有企業變更的形式[1]
國有企業變更有以下幾種形式:
(1)轉產。轉產是企業改變其主導產品的行為。企業主導產品若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沒有市場銷路,造成嚴重積壓的,應當實行轉產。企業為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根據市場預測和自身條件,可以主動實行轉產。
(2)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是企業因經營性虧損嚴重,在法定期限內暫時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以整頓企業的行為。停產整頓包括企業自行整頓和被政府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頓的企業,應當制訂整頓方案,定出停產整頓目標和規劃以及各種改進措施。整頓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3)合併與分立。合併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合併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政府決定或批准的合併,採取資產無償劃轉方式進行。合併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經各方協商,訂立合併協議。另一種是企業自主決定兼併其他企業。兼併是一種有償合併的形式,指一企業取得他企業的經營權,並使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行為。國有企業被兼併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兼併一般通過出資購買、承擔債務、參股控股等有償方式實施。
分立是指將一個企業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行為。企業分立時,應當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明確劃分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
(4)其他事項的變更。其他事項的變更主要指國有企業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登記的其他事項的變更。如企業名稱、住所、隸屬關係、註冊資本、生產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變化等。
國有企業的變更並不能導致原企業債權債務的消滅。企業合併、分立時,必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和妥善保護企業財產。合併、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分立後的企業享有和承擔。
國有企業的變更,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審批機關審批後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變更。因合併、分立使原企業終止的,還應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國有企業變更的程式[2]
(1)經有關部門批准。根據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前須報經主管部門或原審批機關批准。
(2)達成合併、分立協議,清理債權、債務。合併或分立各方應達成合併、分立協議,並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併、分立協議的約定,清理債權、債務。合併、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分立後的企業享有和承擔。
(3)辦理工商登記。企業合併、分立,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4)公告。企業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後,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