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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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代表是指以國有“股東”身份行使國有產權職能的自然人,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自然人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派遣到企業治理結構中行使產權職能的代表,在實踐中具體指中央和地方國資委、中間層公司和國有企業董事會中行使國有產權職能的官員。
(一)董事的任職條件:
1、熟悉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誠信廉潔,勤勉敬業,作風嚴謹;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有較強責任感和事業心,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並承擔相關義務;
3、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企業戰略規劃、投融資決策、法律、財務管理等某一方面專長;
4、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確認的中級以上企業經營管理者(職業經理人)任職資格;
5、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6、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外部董事除具備董事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任職要求:
1、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是法律、經濟、財會、企業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專家;
2、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董事會工作;
3、本人及直系親屬近三年內未曾在企業及關聯企業任職和持有股權;
(三)董事長或副董事長除具備董事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任職要求:
1、具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科學發展觀;
2、熟悉現代企業管理,具有較強的戰略決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駕馭全局能力;
3、有相應崗位工作經歷和良好的工作業績。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產權代表:
2、因觸犯國家法律被判處刑罰的;
3、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企業的領導人員,個人負有破產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一)嚴格履行董事義務,遵守任職公司章程,依法維護省國資委和任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制度,依據省政府、省國資委的決定、指示和建議在任職公司董事會議上發表意見和主張,正確行使表決權;
(三)充分發揮國有產權代表的作用,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審議和決策,瞭解和掌握任職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和相關事項;
(五)自覺接受委派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積极參加省國資委組織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誠信勤勉的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七)定期向省國資委報告工作, 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在我們的體系設計中,外部監督機制受到的重視遠較內部激勵機制為多,所以對於國有產權代表的激勵機制的思考和探討就顯得意義重大。國有企業的現實狀況便是,國有產權代表的身份還是官員。由於官員的剩餘索取權與其代表的所有權並不直接對應,因此官員很難有積極性為了搞好國有企業而去選擇好的經理並實施監督,反而會去選擇願意“合謀”的“壞”經理以實現個人收益最大化。
要想國資委真正像“股東”一樣行事,應當嘗試革新現有的“股東”與“官員”職能的一統模式。在西方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中,立法,執法和考核都不應該是“股東”的職能。立法應該交給人大去做,執法應該交給法院去做,業績考核應該外包給獨立的評估機構去做。國資委將這些以往分散於各部委的職能和相應機構統於一身,嚴格的說只能作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角色由“政府部門”向“股東”轉變的過渡步驟。國資委想只做“股東”,就應該只負責國有產權代表的選拔與任免,再管一些股東該管的重大決策。
在確立這一原則時,有一個問題不容迴避:收益一旦與風險對應起來,在中國講求風險規避的官場上能找到這樣的官員來做“股東”嗎?
從理論上講,到“股東”部門任職的預期收益應當比一般部門要高,因為其承擔的風險也大。從激勵制度設計的角度看,官員進入其他部門好比買債券,預期會有穩定的收益,風險幾乎沒有;而進入“股東”部門,負責國有產權代表的選拔和任免,好比買股票,是要獲得風險溢價報酬的;而且給的溢價要足夠高,才可能吸引風險偏好的人才進入這一部門。經濟激勵是必不可少的,要實行多勞多得,拿更多的錢就擔更多的風險,而且要有競爭和淘汰。這樣設計可以讓官員中的風險規避者自動退出,而讓風險偏好者脫穎而出。
此外,給予國有產權代表適當的剩餘索取權。除了現階段還不可缺少的行政升遷激勵以外,對股東更有用的經濟激勵可能是讓其分享國有資產的經營剩餘,這是根本性的原則。
綜上所述,在可預見的中長期發展進程中,國有產權的管理將始終是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存在,因此國有產權代表的約束與激勵問題對於國有經濟的發展與壯大有著關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