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基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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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基地原則(The Principle of a Fixed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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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基地原則是對非居民跨國提供獨立勞務所得徵稅的稅收徵管原則。按此原則,雙重徵稅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獨立勞務所得,應僅由其居住國一方課稅,但是,如果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設有經常從事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作為收入來源地的締約國另一方有權對屬於該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徵稅。
固定基地原則的“固定基地”是指類似於醫生的診所,設計師、律師的事務所這樣的從事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場所或設施。在"固定基地原則"中,固定基地這一概念的作用,類似於對跨國營業利潤徵稅的"常設機構原則"中的常設機構概念,即通過固定基地這一概念的定義和範圍來限定收入來源地國一方對非居民獨立勞務所得的課稅範圍。
在確定歸屬於固定基地的勞務所得問題上,與前述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一樣,應按獨立企業原則核定固定基地的勞務所得。
對於固定基地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一般費用,也和常設機構營業所發生的費用一樣應予扣除。顯然,僅按"固定基地原則"劃分和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地國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的稅收管轄權衝突,過多地限制了收入來源地國一方的權益,因而為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所反對。
發展中國家認為,僅依固定基地原則劃定居住國與來源地國對跨國獨立個人勞務所得的徵稅權,會過多地限制所得來源地國一方的稅收管轄範圍,不合理地影響其稅收權益。因為來源地國只有當非居民納稅人在本國設有固定基地的情況下才能徵稅,並且只能對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徵稅。發展中國家提出,僅依固定基地原則是不可取的,理應擴大所得來源地國可予徵稅的範圍。
因此聯合國範本在"固定基地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了對收入來源地國的徵稅限制條件,規定非居民即使在來源地國境內未設有固定基地的情形下,只要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作為來源地國的締約國另一方仍然有權對締約國一方居民的跨國獨立勞務所得徵稅:
(1)締約國一方居民在某一會計年度內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時間超過183天;
(2)締約國一方居民來源於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勞務所得,系由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或者由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並且其所得金額在該會計年度內超過一定的限額(具體限額通過締約雙方談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