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勞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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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獨立勞務所得[1]
獨立勞務所得是指勞務提供者自己設立機構從事勞務活動而獲得的所得。對此各國一般都適用對非居民公司營業利潤徵稅的原則。
獨立勞務所得的國際稅規定[2]
在各國之間所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用來協調締約國各方因勞務所得的差異所引起的國際重覆課稅。
《經合發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認為,勞務所得分獨立勞動和非獨立勞動所得。凡是從事專業性勞動的自由職業者獲得的收入所得就是獨立勞務所得,如從事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和教學活動,從事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獨立活動所得的收入。。獨立勞務所得可以按固定基地或常設機構、停留期間、所得支付者三種形式確定其來源於締約國的哪一方。
(1)固定基地或常設機構。凡獨立勞動者在締約國一方開闢了固定基地或常設機構,並通過該固定基地或常設機構取得收入,該締約國就可以確定該獨立勞動者取得的收入是來源於本國境內。
(2)停留時間。如果某一獨立勞動者在締約國一方停留時間累計超過183天.並且在該期間獲得一筆收入,這時締約國就可以認為這筆收入來源於本國境內。
(3)所得支付者。如果某獨立勞動者取得的收入是由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支付或者設在其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支付,並且數目超過規定標準.該締約國就可以確認這筆收入是在其本國境內取得的。
除以上三種形式之外,還有用限定金額條件等方法來確定收入的來源地,由於採用這些方法的國家較少,這裡不多介紹。
目前在所有對簽定的國際稅收協定中,絕大多數規定只要具備以上前兩個條件,便可確認收入來源地,只有少數協議要求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來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