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基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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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基地原则(The Principle of a Fixed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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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基地原则是对非居民跨国提供独立劳务所得征税的税收征管原则。按此原则,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固定基地原则的“固定基地”是指类似于医生的诊所,设计师、律师的事务所这样的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在"固定基地原则"中,固定基地这一概念的作用,类似于对跨国营业利润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即通过固定基地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范围来限定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对非居民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范围。
在确定归属于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问题上,与前述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一样,应按独立企业原则核定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
对于固定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也和常设机构营业所发生的费用一样应予扣除。显然,仅按"固定基地原则"划分和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地国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冲突,过多地限制了收入来源地国一方的权益,因而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反对。
发展中国家认为,仅依固定基地原则划定居住国与来源地国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权,会过多地限制所得来源地国一方的税收管辖范围,不合理地影响其税收权益。因为来源地国只有当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况下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发展中国家提出,仅依固定基地原则是不可取的,理应扩大所得来源地国可予征税的范围。
因此联合国范本在"固定基地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对收入来源地国的征税限制条件,规定非居民即使在来源地国境内未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形下,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仍然有权对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
(1)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
(2)缔约国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劳务所得,系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其所得金额在该会计年度内超过一定的限额(具体限额通过缔约双方谈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