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期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回收期法 (Payback Method)
目錄 |
回收期法亦稱償還期法,或還本期法,將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與要求的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確定投資項目是否可行的方法。回收期是指通過投資項目所帶來的年現金凈流入量回收該項目初始投資所需的時間(年限)。初始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籌建時所發生的投資支出,亦稱凈投資額或現金凈流出量。年現金凈流入量是指年稅後凈利與年折舊費之和。
採用回收期法評價投資項目是否可取的依據是:
1.為投資項目確定一個要求的投資回收期,當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短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時,說明該投資項目在要求的投資回收期內可以收回全部投資,該投資項目可行;當投資項目的預計投資回收期長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說明投資項目在要求的投資回收期內不能收回全部投資,該投資項目不可行。
2.在多個投資項目中進行擇一決策時,應選擇投資回收期最短的投資項目。
回收期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1.當每年現金凈流入量相等時回收期=初始投資/年現金凈流入量
2.當每年現金凈流入量不相等時回收期=短於回收期最高年限+(初始投資-短於回收期最高年限累計現金凈流入量)/(長於回收期最低年限累計現金凈流入量+短於回收期最高年限累計現金凈流入量)
例如:某企業有資金100,000元,準備用於投資,要求的投資回收期為6年,現有兩個投資項目可供選擇,相關資料如下:
投資項目A:預計平均年現金凈流入量為20,000元。
投資項目B:年現金凈流入量為:投資項目A預計投資回收期投資項目B預計投資回收期
投資項目A和投資項目B的預計投資回收期都短於要求的投資回收期,而投資項目A的預計投資回收期又短於投資項目B的預計投資回收期,故投資項目A的投資效果優於投資項目B。
回收期法的第一個缺點就是沒有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它沒有將未來現金流貼現後與初始投資進行比較。第二個缺點是沒有考慮到回收期以後的收益,方案c體現了這一問題。第三個缺點是決策標準的制定比較武斷。對於合適的決策標準的選擇沒有理論根據,只是臆測、假想,很容易被操縱。
回收期法繼續受歡迎的原因[1]
儘管回收期法有很多缺點,但它仍舊是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評估方法。這有很多原因。第一,這種方法很少當做主要的評估方法,一般作為輔助方法使用,對更為複雜的方法進行補充。雖然在單獨考慮問題時採用回收期法不太合適,但是,如果我們考慮了組織中的各種關係和其他方法的補充作用,採用回收期法之後,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方法有其合理的邏輯性。比如回收期法可以在早期階段用於篩選那些具有明顯不可接受風險和收益的方案。在初級階段識別出這些方案可以避免通過貼現現金流法進行不必要的細緻論證,可以提高評估過程的效率。早期的詳審必須仔細進行,這樣可以避免拒絕某些不成熟的項目。
回收期法還有一個特別受忙碌的管理者和理解力稍差一點的學生青睞的特點——使用比較簡便。許多公司的經理承認不加選擇地使用回收期法並非總能做出最好的決策,但這是分析方案盈利性最簡便的一種方法。NPV法很難理解,所以只有當管理層對這些方法有深入的理解時,凈現值法才比較有用。在公司或某一部門中,一個方案的成功通常要依賴於員工對此的普遍認可程度。討論、協商和交換意見通常需要以簡單的方式進行,這樣專業知識比較少的管理者就可以做出最終的決策。根據一些比較複雜的模型進行決策,可能會導致對方案的排斥,並可能最終失敗。
回收期法被從業者推崇的另一個原因是投資收回比較快的企業可以減少風險。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管理者經常會懷疑長期的預測。回收期法有一個隱含的假設,現金流的風險與其距離項目執行日的時間長短直接相關。由於註重短期收益,這種方法只使用管理者有十分把握的數據。以提供互聯網服務的行業為例,競爭因素和技術更新的速度相當之快,以至於預測未來8個月的情況都很難,更何況是8年。因此,管理者會選擇忽略超過一定年限以後的現金流的方法。他們只接受那些幾年內不會受整個市場崩潰風險影響的方案,或者是不會受到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造成公司經營失敗風險影響的方案。提倡NPV法的人之所以反對這種方法,是因為NPV模型以比較好的方式解釋了風險,而不是簡單地排除數據。
回收期法的另一個優點是它在資本短缺時的應用。如果資金有限,提早收到回報比推遲得到收益更有優勢,因為這樣可以投資於其他的可盈利機會。理論上,NPV法可以通過更合適的方式考慮到這些因素。
最後,方案前幾年收到的現金流也可以反映出其後期的現金流狀況。在許多案例中,假設回收期以後的現金流趨勢與回收期內的現金流趨勢相同是完全合理的,所以,NPV法和回收期法通常會得到接受或拒絕方案的相同的結論。見下表,方案x、Y和z在4年以前的現金流趨勢與4年以後的現金流趨勢有點相似。根據凈現值法和回收期法的決策原則,應該接受方案X,拒絕方案Y和方案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