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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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1]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是指投資者以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為標的設立質權,以此來對自身的債務或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對理財產品變現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面臨的法律障礙[2]
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一種。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所謂“可讓與之債權”是指依債權的性質不得讓與、以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及禁止扣押之債權以外的債權。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無論是債權性質還是信托性質,都應是一種期權(王澤鑒,2007)。從交易結構來看,客戶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後,其資金賬戶相應款項將由銀行轉入理財專戶用於投資,理財資金一直處於交易狀態,並不凍結,客戶實際上可用於質押的是其享有的到期分配本金和收益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符合權利質押的實質要件, 即:第一,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第二,是可以轉讓的財產權利。因此,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在理論上具有可行性。
雖然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具有理論上的支撐,但將其置於我國的物權法體系中來看,其質押還面臨著許多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如何把握“物權法定” 原則
物權法針對權利質權進行了列舉式立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明確列出了可出質權利範圍,同時第(七)項屬於兜底性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銀行理財產品既不屬於明示的六項可出質的權利範圍,也不屬於兜底性條款的範圍。如果從嚴把握“物權法定”原則,那麼理財產品質押難免會淪於被認定無效的困境。
(二)如何認定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
目前學術界普遍贊同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認定為權利質押的一種。但理財產品具體應當認定為何種權利質押,在實務界和學術界存在諸多爭論,有應收賬款說、類存單說、股權說、基金份額說等。由於不同的權利質押類別,對其質押生效要件和公示方法會有不同要求,這也導致不同的法律效力認定結果。
(三)如何認定是否滿足物權公示的要求
該問題與上述第二點問題緊密相關,在對理財產品進行定性的基礎上,如何進行質押公示,是涉及物權法公示公信原則的另一個重要問題。若未進行有效的公示,則難以達到質押的法律效果。如將理財產品認定為應收賬款和類基金份額,就要進行質押登記;如認定為類存單,則要交付權利憑證。當前有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既未在任何第三方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也未移交相關權利憑證,只是與客戶簽署了一份留置協議書。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辦理公示手續,也難以構成有效質押(黃斌,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