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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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行政指政府內部、政府與外部的關係動態地處於結構合理、功能優良、平和穩定而又活躍有序的狀態。其中,結構合理,是指構成和諧行政關係的各方的規模適度,聯繫恰當;功能優良,是指關係各方均能有效地發揮自身的積極作用,抑制消極作用,使系統的整體功能處於優良狀態;平和穩定,是指關係各方矛盾和衝突較少,均能各盡其力、各得其所,使系統處於平和穩定的狀態;活躍有序,是指關係各方是一種有規則的相互聯繫,系統的運行井然有序,又充滿活力。
和諧行政的外延,從其內部來看,主要包括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以及政府公務人員之間的關係。從其外部來看,則包括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非政府公共部門、公務人員與民眾之間的關係。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和諧行政是一種組織與組織、人與人、人與組織的社會關係,只不過這種關係是一種各方各盡其力、各得其所而又協同互濟、融洽共處的關係。
和諧行政是一個開放的、有組織的複雜的系統,其間包含了許多能獨立發揮功能的大系統,這些大系統主要是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非政府公共部門、公務人員與民眾及其政府內部系統,這些大系統都是由“人”構成的系統,集中體現了和諧行政的一般屬性和特殊屬性,因而構成了和諧行政的主要內容。
1.政府與社會的和諧
無論是階級論還是契約論,都認為政府的出現和存在是出於社會的需要。馬克思主義認為,剩餘產品的積累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而階級和階級鬥爭不過是人類積累剩餘產品的社會功能在一定歷史階段上的反映,政府作為階級鬥爭的產物,不過是對人類積累剩餘產品行為的一種自我控制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權威的政治控制機制,整個社會就會因人們對剩餘產品的無規則的爭奪而分崩離析。社會既然需要政府來控制,就要賦予政府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威。因此,政府起源於社會的需要,來源於社會而又管理、服務社會,這就是政府與社會對立統一的辯證關係。這種辯證關係決定了建構政府與社會的和諧關係必須圍繞以下核心內容展開:即政府既要是“為民”的、“民參”的“民管”的政府,又要適應社會、引導社會、調控社會和服務社會。
2.政府與企業的和諧
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生產和再生產,是人類社會進步發展的基礎。從政府和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看,作為兩種財富生產主體的企業,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直接創造者,政府雖然不是財富的直接生產者,但對財富的生產起引導、規範和調控作用,使企業的生產符合社會的需要。在這個意義上,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和諧關係的建構應圍繞以下內容展開:首先,政府作為公共權力行使者應改善與企業的關係。政府不應過多地干預企業,其角色應是產權的保護者、“游戲規則”的執行者、壟斷的反對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社會公正的維護者等。其次,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應改善與國有企業的關係。國有資產所有者與國有企業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企業的最終所有權與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的關係,政府在這個意義上與企業發生直接聯繫,併在法律上產生國有資產管理職能,主要是制定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規和制度,監督和檢查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指派國有資產的代表者等,不應再干預企業自身的產、供、銷,人、財、物等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3.政府與非政府公共部門的和諧
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門都是社會公共物品的供給者,非政府公共部門之所以成為社會的客觀需要,是因為社會需要的許多公共物品是政府不能有效提供的,它們只能由非政府公共部門來提供。非政府公共部門以其合理的組織結構,靈活的運作機制使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得以有效地供給。因此,正確處理政府與非政府公共部門的關係是更好地為社會供給公共物品的需要。因此,建構政府與非政府公共部門的和諧關係應圍繞以下方面展開:一是合理劃分政府與非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改變非政府公共部門與政府合作有餘、分工不足,從屬有餘、自立不足的狀況;二是完善監管非政府公共部門的法律法規,變控製為適度放開,變限製為積極促進;三是幫助非政府公共部門增強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能力,為非政府公共部門建立相應的經費籌措、人才引進機制,解決非政府公共部門盈利化、空殼化和平庸化的問題。
4.公務人員與民眾的和諧
公務人員與民眾的關係是政府與社會關係的具體化。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是從作為公務人員和民眾整體的政府與社會,側重於理論和邏輯的角度來講的,而公務人員與民眾的關係則是從實踐、具體的角度來講的。按照政府與社會關係的邏輯展開,公務人員來自於民眾之中,但又管理民眾服務民眾,二者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公共權力的歸屬和行使問題上。任何公務人員都有一定的公共權力,但他們不是公共權力的所有者,公共權力的所有者是民眾,公務人員只是公共權力的代理者,民眾通過代議機構將公共權力委托給公務人員,二者的關係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這種關係決定了建構公務人員與民眾的和諧關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民眾的所有權和公務人員代理權的關係如何在機制上得到切實體現的問題;二是民眾權利怎樣才能制約或者說是管住公共權力的機制建設問題;三是公務人員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和作為“經濟人”角色衝突的解決機制問題;四是公務人員如何與民眾形成相互信任、協同互濟和融洽共處的人際關係問題。
5.政府內部關係的和諧
政府內部的關係包括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以及公務員之間的關係。政府內部關係的和諧是形成和諧行政關係的基礎,一個內部關係都不和諧的政府,很難想象能與外部實現和諧。建構政府內部的和諧關係,必須考量這些主要問題:一是政府內部的權力結構是否合理,政府的權力分配是政府運作的基礎,它規定著政府內部所有關係的形成。二是政府的利益結構是否合理,利益結構是權力結構的派生物,利益是各級政府、政府組織部門和公務員行政行為的巨大動力。三是職能結構是否合理,政府各部門職能的設置必須人力和財力相匹配,職能多而人力、財力資源少,意味著更大的勞動量和低落的積極性,職能交叉重疊則意味著推諉扯皮。四是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組織是全部政府活動和行為的載體,是政府系統產生效率的基礎,組織設計以效率為目標,以事務性質分類為準繩,以人事相宜為原則。不能切實反映這些要求的組織不是合理的、有效率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