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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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3年以上(含3年)作為催收貸款管理、按規定條件確認為呆賬損失、尚未批准、準備核銷的貸款。
(l)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請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成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不足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5)貸款本金逾期2年,貸款人向法院申請訴訟,經法院裁判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或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成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請的貸款;
(6)借款入觸犯刑律,依法受到製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名,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
(7)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貸款。
呆帳貸款的稽核主要包括:
一、檢查呆帳貸款劃轉是否及時,賬、據、表、卡是否相符。
二、認定是否準確,有無將不屬於呆帳貸款的劃為呆帳貸款。
三、是否查清了形成呆帳貸款的原因,分清了責任,吸取了教訓。
呆滯貸款是指已逾最後還款期限,但還沒有時間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
呆賬貸款則是逾期且可以全額計提壞賬的貸款,財務規定是逾期超過三年的可以按呆賬貸款處理。
這兩個主要是財務會計上的概念的區別,前者在賬上反映為資產,後者則全額計提壞賬了,所以會計上不反映為資產(或說資產已經為零了)。但從法律上來將都是到期未履行的債權,沒有實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