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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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金融機構(Joi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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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資金融機構[1]
合資金融機構是指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聯合投資開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合資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2]
(1)代表處。外國銀行代表處是負責接洽其銀行各種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這是一種最簡單的駐外聯絡機構,一般只有一兩名代表。在其正式的營業機構設立前,負責為其國內的銀行聯繫業務。它不能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進行其他銀行業務活動。對客戶來說,代表處只能起一個咨詢顧問的作用,人員少,經費省,易批准,是代表處的主要優點。
(2)辦事處。由開設代表處到設立分支機構兩個階段之間,有時銀行還以設立辦事處作為過渡的形式。辦事處是一種經營部分金融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它可以經營一部分商業銀行業務,諸如發放貸款、發行信用證、提供代理行服務,參加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交易等。但是,外國銀行辦事處不能辦理各種存款業務,也不能開展信托業務。
(3)分、支銀行。外國銀行分支行是可以經營全部金融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它可以經營法律範圍內所允許的所有金融業務,包括存款業務,信托業務等外國銀行辦理處不能經營的業務。分支行在法律上是其總行的延伸體,所以不用另籌資本。缺點是開辦費用和維持費都比較大,而收入卻須依法繳納較重的稅。
(4)附屬銀行或合資銀行。這二者為銀行控股公司下屬的銀行,是一個在法律上完全獨立的實體,在所在國登記註冊。控股公司持有多數股份並直接控制的為附屬銀行,僅持少數股份的為合資銀行。這種組織形式的優點是作為當地註冊的法人,可以在各方面與當地的銀行進行競爭,不像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和納稅方面,須受一定的限制,在本國限制其母銀行活動的法規,對它也不起作用。缺點是,須另籌集資本,與其母銀行的業務聯繫和資金調撥都不如分支行那樣便捷,費用也較高。
(5)國際銀團。這是由若幹國家的大銀行組成的金融組織,業務以批發為主,經營巨額的銀團放款或投資業務,包銷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的證券,並對巨額的項目放款的可行性、市場籌資的可行性以及收購、合併的咨詢方面提供服務。雖然參加跨國銀行的成員以大銀行為宅,但近年來一些中小銀行也熱衷於參加國際銀團,一方面可以分車一些業務;另一方面也為取得一些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準備日後本身開展業務。